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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商业折扣在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炎之炼 2015-09-15


  由于行业竞争激烈,企业不得不采取商业折扣的销售战略,以求商品价格上保持优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所以,商业折扣,企业应直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取得发票并按此金额确认资产或费用入账金额。请问,商业折扣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具体又是如何规定的?

某集团有限公司 李新



答: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在实践中,商业折扣有两种方式,一是销售货物同时给予商业折扣;二是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销货方给予购货方商业折扣。以下分别介绍这两种商业折扣方式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销售货物同时给予商业折扣


  该类商业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均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因此,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由此可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并且以折扣后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折扣单独开具的红字发票部分不得冲减增值税销项税,也不得冲减当期收入总额。


  二、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销货方给予购货方商业折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见,对企业折扣销售,政策规定是可以依法单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在折扣的扣除上,原有政策之所以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是因为当时是否开具红字发票完全是由纳税人自行决定。在此背景下,如果允许纳税人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对折扣额另开一张红字发票,就很容易造成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即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造成购买方多抵扣进项税。同时,在企业所得税上,销售方对单独开具的红字发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而购买方对取得的折扣不冲减其进货成本,从而会造成成本虚列,偷逃企业所得税。并且税务机关查起来也非常困难,便制定了不允许单独开具折扣额的规定。因此,国税发〔1993〕154号文的相关规定应该仅适用于当期开具销售发票的情形。


  但在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的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由此可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红字发票开具整个过程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的“电子监控”范围,既不出现“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也不用担心取得商业折扣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既然税法允许销货方给予购货方商业折扣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承认其单独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性,并且从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过程来看,是环环相扣,并不会出现企业所得税上的漏洞。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商业折扣也应当允许从当期收入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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