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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第10号(熊春花“单脐动脉”婴儿接生死亡案)
2015-09-16 | 阅:  转:  |  分享 
  
罗源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协议书

罗医调(2015)第10号

当事人:罗源县医院

住所:罗源县凤山镇东大路新村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标,院长

委托代理人:于龙龙,罗源县医院保卫科科长

当事人:兰住坤,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畲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洪洋乡伡溪村上岩6号(系死婴父亲)。

当事人:熊春花,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洪洋乡伡溪村上岩6号(系死婴母亲)。

产妇熊春花于2015年8月30日5时16分住入罗源县医院妇产科待产(2015年7月2日在罗源县妇幼保健院经超声检查提示胎儿“单脐动脉可能”),8月30日14时15分开始规则宫缩,胎心正常;8月31日2时30分子宫收缩乏力,宫口开3cm,胎心正常,羊水清。院方告知产妇产程进展情况,同时予以催产素点滴加强宫缩,产程进展顺利。于8月31日7时25分顺道一女婴,出生时羊水清,女婴体重3300克。出生后,新生女婴无哭声,院方为新生儿查体:体温未测,P:140次∕分,R:48次,神清,反应尚可,全身皮肤红润,口唇、面色无紫绀,颈软,双肺可闻及少许痰鸣音,心音强,心率齐,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软,脐无渗血,四肢肌张力,肌力正常,神经系统反射稍弱。因新生儿出生后“无哭声”,立即予以吸痰,正压通气,保暖等抢救措施,并即通知麻醉科、新生儿科会诊及抢救,给予气管插管,甲强龙静脉推注3mg,并通行家属告知病重。继续在气管插管下正压给氧,监测生命体征变化。但抢救效果不明显,遂与女婴家长商议准备转省妇幼保健院,8月31日8时40分在拔吸氧管接氧气袋准备转院时,婴儿出现全身紫绀。经抢救无效于8月31日10时10分死亡。后经妇产科及新生儿科讨论诊断:1、新生儿重度窒息;2、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3、新生儿单脐动脉;4、新生儿透明膜病变?5、新生儿呼吸衰竭;6、新生儿心衰;7、新生儿死亡。8月31日22时福州金域医学检验所对罗源县医院送检的胎盘进行病理诊断意见:“胎盘绒毛成熟,合体细胞结节增多,少量纤维沉积。胎膜水肿。脐带偏心附着,脐血管1动脉1静脉,为单脐动脉。”

患方认为院方在接生过程中延误了接生时间导致新生儿窒息死亡而引发纠纷。

当事人熊春花意见是:我于2015年8月30日5时16分住入罗源县医院妇产科待产,在待产过程中罗源县医院于当日14时15分也做了产前检查:“规则宫缩,胎心正常”;次日凌晨2时30分还检查:“宫口开3cm,胎心正常,羊水清”。大约在此期间我已感觉将要临盆,要求医生给予注射催产素。注射催产素后我感觉内急欲大便感,医生就将其送入产房,当我进入产房后,接着先后又送进三个产妇进产房,而将我搁在一旁不理,只有三个不是接生的护士(可能是实习生)守在我身边。在此期间,我多次要求医生为我助产,医生却说“没有先后之分”。而在我后面进产房的三个产妇都接生好了,我自己感觉小孩的头部已出宫口了,才有一个助产士来到我的身旁,指点那三个“实习生”,告诉她们“如何,如何”的,意思是在教她们如何接生的。所以我认为那三个人是“实习生”。尽管如此,事情也就过去了,我也认命了,而且后来婴儿也顺产出生了,我也松了口气。问题是,我也万万没想到,出生后小孩不哭,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我在入院时,已告诉医院的医生,羊水早已破了,医生也早已知道了。然而,医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羊水破后的26个小时,小孩才出生。换句话说,如果当我进入产房后,医生能及时为我接生,也许就不会发生刚出生的小孩就窒息。因为我在入院后也经医院产前检查,都没有发现任何异常现象,而且平常我的身体也健壮,胎儿也经胎前检查一切都正常,我平时身体也很健壮。正因为我身体健壮,胎儿检查也正常而将我作为“实习生”实习的“好材料”,而将我搁在一旁不予理睬,待后进产房的三个产妇都接生好了,再将我作为实验来教“实习生”如何接生。所以我认为婴儿窒息死亡与医院妇产科延误接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罗源县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负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罗源县医院的意见是:产妇孕期在罗源县妇幼保健院经孕期彩超及B超提示胎儿“单脐动脉可能”。因新生儿出生后“无哭声”,我们也已及时采取了“吸痰”、“正压通气”、“保暖”等抢救措施,并立即通知麻醉科、新生儿科会诊及抢救,给予气管插管,甲强龙静脉推注。同时于8月31日22时福州金域医学检验所对我院送检的胎盘进行病理检验,也证实了胎儿:“脐血管1动脉1静脉,为单脐动脉”。我们医院妇产科虽然对抢救刚出生的婴儿已尽到责任,但在接生过程中,医生与患者之间没有尽到充分沟通与可能发生意外未尽到提醒责任,负有一定的医疗责任。愿意给予适当的赔偿。

经组织医患双方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罗源县医院自愿一次性赔偿当事人熊春花夫妇人民币伍万壹仟伍佰元整(小写:¥51500元)。

上述赔偿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履行完毕。

当事人熊春花夫妇领取上述赔偿款后,该起医患纠纷事件即案结事了。当事人熊春花夫妇及其家人日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提出索赔要求或干扰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

本协议一式肆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罗源县卫生局、罗源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存档一份。



当事人:罗源县医院调解员:陈家谷

法定代表人:张文标黄向连

委托代理人:陈嫣

记录人:陈丽丽



当事人(签字):



罗源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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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老骥081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