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二、补助的标准: 1、非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含职业初中、特教)每生每年80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5元。 2、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700元、初中每生每年90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5元。 3、残疾生每生每年按5000元标准核定。 4、不足百人的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中央、省、市、县按60%、20%、8%、12%的比例分担。 四、开支范围: 五、资金拨付: 教科文股依据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等审核无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六、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 2、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教科文股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上级补助资金,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 3、实施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不得再收取学生杂费。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