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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管理制度

 笑容之如意吉祥 2015-09-16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二、补助的标准:

1、非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含职业初中、特教)每生每年80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5元。

2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700元、初中每生每年90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5元。

3、残疾生每生每年按5000元标准核定。

4、不足百人的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中央、省、市、县按60%20%8%12%的比例分担。  

四、开支范围:
   
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办公、会议、印刷、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学生体检、校方责任险、邮电、水电、交通差旅,小宗电教仪器设备和文体卫生器材、小批量的图书资料、报刊、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课桌椅、床铺、房屋、建筑物和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及电教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校园绿化美化,其它开支等。

 五、资金拨付:

教科文股依据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等审核无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六、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

2、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教科文股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上级补助资金,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

3、实施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不得再收取学生杂费。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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