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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

 笑容之如意吉祥 2015-09-16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收付制度改革,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有效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3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的监控和管理,我县公务卡发卡银行为**省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组通过评审确定的代理银行(建行)《晋财库【200818号》公务卡卡种统一为“628字开头的“银联”标准的信用卡。预算单位应选择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预算单位与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公务卡使用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纳入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表)的公务支出;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持卡人应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公务卡的还款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5千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五、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六、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七、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三)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和办理停止公务使用手续。停止公务使用后,根据个人需要并经发卡行同意,该卡仍可作为个人信用卡使用。

 ()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八、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违规套现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
    (
)各预算单位日常发生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内的公务支出,必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目录中未涉及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也应当在进行公务消费时,优先选择具备受理公务卡能力的商户进行消费,并在相关财务制度中加以明确。
    (
)预算单位应严格现金使用范围,除下列情况,一般不得使用现金:

1、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支出;

2、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单笔金额在2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4、其他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必须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报销申请人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本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并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十、所有预算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县财政局将会定期不定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附件:**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目录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

8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9

租赁费

指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0

会议费

指单位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

11

培训费

指单位各类培训支出。

12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3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4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5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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