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婴幼儿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 年龄在24个月以内(含)的婴幼儿使用的产品。 3.2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产品。 3.3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产品。 4分类 产品按最终用途进行分类: A类:婴幼儿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5要求 皮革、毛皮中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按GB/T 19942的规定进行。 6.2游离甲醛的测定 按GB/T 19941的规定进行。当发生争议、仲裁检验时,以色谱法为准。 7检验规则 7.1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生产配方、工艺、原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生产正常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2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有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7.3合格判定 7.3.1单件判定规则 如果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即判定为合格。如果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应对保存样品进行复验,如果结果仍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7.3.2整批判定规则 3件被测样品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1件(及以上)不合格者,加倍抽样6件进行复验。复验中6件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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