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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GB 20400-2006)

 马敬坡 2015-09-1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婴幼儿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
年龄在24个月以内(含)的婴幼儿使用的产品。
3.2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产品。
3.3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产品。
4
分类
产品按最终用途进行分类:
A
类:婴幼儿用品;
B
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
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5
要求
皮革、毛皮中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19942的规定进行。
6.2
游离甲醛的测定
GBT 19941的规定进行。当发生争议、仲裁检验时,以色谱法为准。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生产配方、工艺、原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生产正常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2
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有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7.3
合格判定
7.3.1
单件判定规则
如果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即判定为合格。如果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应对保存样品进行复验,如果结果仍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7.3.2
整批判定规则
3
件被测样品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1件(及以上)不合格者,加倍抽样6件进行复验。复验中6件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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