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2、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8、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9、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0、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1、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12、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13、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来源:筑龙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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