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这13条,是千万不能招惹的!

 那山_那水 2015-09-19


  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5年3月6日住建部发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建筑质量问题,说到底是责任落实的问题。一些“问题工程”之所以能够在建设过程中被偷工减料、采用问题建筑材料、不按既定标准施工等,除了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监管存在漏洞和短板的原因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方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则是重要原因。一些施工方处于一己私利之目的,想尽千方百计获取最大利益,在工程建设成本上做文章,“能省则省”“能减则减”“能偷梁换柱则偷梁换柱”,这些俨然已经成为一些黑心建筑商榨取利润的不二“法门”。
  终身责任制对于防止建筑“短命”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关键是要明确好责任、落实好责任,并严格追责问责。一方面应明确好责任,将参与建筑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纳入终身问责体系,建立建筑质量档案,要求他们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工程全程的监督管理,落实好各方主体责任,将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不出纰漏;再者,应加强追责问责,对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都在哪些情况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接受行政处罚,小编为您汇总了13条,在这里小编称之为建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13不靠,但千万不要以为您是在打麻将,这13条,是千万不能招惹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13不靠

◆1、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2、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6、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8、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9、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0、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1、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12、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13、工程竣工验收后,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小编倾情提示:以上13种情况下,既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也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以下2种情况,只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二禁

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来源:筑龙博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