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华夏 北京老人有福啦!! 最新政策出台,北京市6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外埠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可享受44项具体优待政策。 除按相关政策只针对北京户籍老年人的如提高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优先分配保障房、丧葬补贴等优待外,其余36项均针对所有常在北京居住的老年人。 据悉,在北京居住满6个月的外埠老人,可办理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未发放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前,老年人可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享受相关优待。 快把好消息告诉老人吧,一起分享。 车站等场所应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座,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遇客流高峰期,视情况在身份验证、检票、安检及行李托运等处设置老年人专用进出通道。 市域内有条件公交车站的首末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及无障碍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方便老年人乘车。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照顾。 依托96106出租汽车召车热线,优先安排老年人叫车需求;加快推动无障碍出租汽车发展,为老年人和行动障碍人士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 65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和常住外埠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免费乘坐市域内陆面公交车,建立老年人乘车数据库。 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政府对本市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予以资助。保险公司对其他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健全推广北京市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在为老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区域内有老年人因意外情况导致伤亡时,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赔付,并保障伤亡者享受先行赔付服务。 铁路部门应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进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划要求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活动场所。 规划过街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建设时要兼顾适老性原则,为老年人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已经建成的公厕,未配备无障碍设施的,有计划地逐步改造实现全覆盖,新建公厕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增加公园、景区内服务老年人的设备,提高服务老年人设备的普及率。 市、区(县)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在淡季、老年节,对老年人活动实行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 提倡影剧院、演出场馆不定期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在淡季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市、区(县)财政支持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读者阅览区域,并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以及老年镜、放大镜等方便阅读的物品。 旅游景区、博物馆、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设老年人售票窗口,在入口排队区宜安放老年人优先标识或设置老年人专用通道。 提倡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折扣、专场活动等优惠服务。 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 大、中型医疗机构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就医提供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先服务。 为本市户籍有需求的空巢老年人家庭免费安装紧急医疗救援呼叫器和烟感报警器,加大对空巢老年人的帮扶力度,完善空巢帮扶安全服务网,建立健全空巢老年人的安全预警服务系统。 逐步为失智老年人配备防走失手环;为失独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情绪辅导、定期寻访等精神关怀服务,研究建立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综合保险制度,保障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利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结合本市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优先为辖区老年人开展签约式健康管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健康指导服务。 对于因亲属逝世形成精神障碍的老年人,居住地居(村)委会应协助监护人做好在专业机构内进行的精神干预支持工作。 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不断拓展养老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质,优化养老服务资源。 借鉴宣武医院与第一社会福利院合作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经验,加快推进以视频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监护、远程门诊和远程查房等为主要内容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 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及老年人休息专座。 有效利用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数据信息,合理规划养老服务商发展,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精准服务。 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引导和优惠服务。 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提供导银服务,对行动不便、重病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代办服务。 制定社会救助、保障政策时,对贫困、失能老年人应给予重点照顾。 在实施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相关房管部门应明确设计及建设标准。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后,享受丧葬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去世老年人选择骨灰撒海的家庭实行免费,选择长青园骨灰林立体安葬方式的,给予相应补贴。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重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免除农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任务。 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可由本村基层老年协会负责管理经营。 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老年人才市场或中介机构,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有关部门可在工作岗位和薪酬方面对老年人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批、优先指派。积极推动放宽老年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老年人纳入法律援助保障范围。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费用减免法律咨询。公证处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遗嘱公证业务,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其资金支持。 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优先立案受理、优先审判和执行。重视审理赡养、继承、房产纠纷等各类涉老案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以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重病等老年人在报案、诉讼等方面提供便利。 健全完善市中心、区(县)中心、街道(乡镇)工作站、社区(村)联系点四级一体的法律援助机构服务体系,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发挥基层法律援助站点作用。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充分发挥老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的作用,规范准入和退出机制,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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