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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保险补偿答记者问

 经纬之略 2015-09-20
近日,为贯彻落实《军人保险法》,四总部修订颁发《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总后勤部同时颁发《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以下简称《附加规定》),对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军人伤亡保险补偿水平大幅提高。为深入抓好新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好军人保险权益,军区联勤部财务部窦礼建部长就官兵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1.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后,取消其他政策中有关烈士待遇”的规定,将原有的烈士和因公牺牲两项标准归并为一项。按照军人死亡保险金补偿水平略高于地方其他社会成员的原则,参照工伤保险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1.2倍确定因公牺牲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规定》将原标准烈士30万元、因公牺牲15万元
,合并为死亡保险金50万元一个标准。
      2.新《规定》对军人残疾保险金计发方式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突出对残疾军人工资收入损失的补偿,新的军人残疾保险金发放标准参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残疾补助金标准计算办法,由原来的不区分人员类别、职务高低,统一按照固定金额补偿的形式,调整为按军人本人发生伤残的当月工资收入数额乘以相应伤残等级补助月数最后确定发放金额。
职务越高,伤残后补偿越多,实现了伤亡保险金补偿金额与本人工资收入直接挂钩,同步增长。其中,月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当月基本工资的1/12)。士官、义务兵及供给制学员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1档、少尉1档、军龄工资60元的军官工资标准计算,即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842元(职资450元、衔资350元、军龄工资60元、职业津贴180元、工作性津贴
1090元、生活性补贴1640元以及奖励工资72元)。
      3.新的计发方式对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军人被认定为因战致残的,其标准为:一级29个月,二级27个月,三级25个月,四级23个月,五级20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1个月,十级9个月;被认定为因公致残的,其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被认定为因病致残的,其标准为:一级25个月,二级23个月,三级21个月,四级19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例如:某副营职军官(按2003年入伍,副营职6档,上尉2档)被认定为因公六级伤残,其伤亡保险金标准为16个月本人工资,而月工资基数为4789元,则该军官应计发伤亡保险金76624元。
      4.《附加规定》对不同岗位的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原来的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区分死亡性质,确定烈士30万元、因公牺牲15万元和病故5万元三个标准。《附加规定》明确,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归并为一个标准。在一般岗位死亡的军人,被批准为烈士或者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给予死亡附加保险金30万元;对航母飞行员、航天员、潜水员等特殊岗位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死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到35万元不等的死亡附加保险金。军人在服役期间死亡,被确认为病故的,
给予10万元死亡附加保险金。
      5.《附加规定》与原军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残疾保险金标准设置上有何区别?
      答:原军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标准设置上,按照残疾等级划分10个固定补偿金额的标准等级。《附加规定》在原等级基础上,区分军人残疾性质,即因战、因公和因病三种情形,将标准设置进一步细化为因战10个等级、因公10个等级和因病6个等级,共26个等级标准。同时明确,
军人残疾附加保险金标准按照相应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这样从整体上与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体系保持了一致。
      6.《附加规定》对军人残疾附加保险金计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被认定为因战或因公致残的,区分特殊岗位执行任务期间发生伤残和一般性岗位发生伤残两种情形,分别按相应的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乘以计发比例确定残疾附加保险金。

      7.与原标准相比,军人残疾附加保险标准水平是否有所提高?
      答:与之前相比,军人残疾附加保险金标准,尤其是特殊岗位的军人有了显著提高。以六级伤残为例,原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计发标准为2.5万元,调整后,军人残疾附加保险补偿标准为:一般岗位的,因战13.5万元(死亡保险金30万元×计发比例45%)、因公12万元(死亡保险金30万元×计发比例40%),分别增长了440%和380%;飞行员执行任务过程期间致残的,
因战22.5万元(死亡保险金50万元×计发比例45%)、因公20万元(死亡保险金50万元×计发比例40%),分别增长了800%和700%。
      8.哪些情况下军人不享受伤亡附加保险待遇?
      答:对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1)故意犯罪或者犯罪拒捕的;(2)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的;(3)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4)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导致意外的;
(5)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现役军人的;(6)战争;(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新规定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今年7月1日之前发生伤亡的,仍按老标准执行。
      10.军区对落实新规定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深入抓好新制度的贯彻执行,军区职能部门要求各级部队要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要扎实搞好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规定,
军区军人福利待遇网开辟专栏,搞好网上答疑,帮助官兵深化学习理解。二要严格执行标准规定,适时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真正把标准制度学懂弄通,同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标准执行不变形、不走样。三要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矛盾,密切关注官兵问题反馈,主动靠前服务,倾心解难济困,真正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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