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晚饭时间,萧山宁围,派出所的两个民警敲开了许某家门。一家老小都在。民警也不想在许的老婆孩子面前抓他,只低声问了他两句,“你是不是‘军军’,‘XX俱乐部’这个微信群是不是你建的?”许一米七的个子,瘦瘦的留着平头,外形相当老实本分,跟民警们想象中差距很大。他半句狡辩也没有地点了头。萧山警方盯上他,已经有足足一个星期。今年9月初,警方接到群众举报,说萧山当地有个专发黄色视频的微信群,成员有330多人,影响相当恶劣。民警秘密潜入了群内收集证据。经调查,这个群的群主微信名字叫“军军”,看谈吐应该是个萧山本地的年轻小伙。他每天都要发出十几甚至几十部黄色视频,内容全部不同,因此群成员一个个也都对他推崇备至,前倨后恭地拍着马屁,只希望他发更多新内容……“军军”许某到了派出所,表现得更加老实。他今年33岁,是个机修工,微信出现后就一直很喜欢玩。据他交代,他以前就很喜欢登录一些黄色网站,下载各种黄色小视频自娱自乐,今年4月初,他突发奇想,把自己的20几个微信好友拉了一个群,把自己的“收藏”分享给大家,收获了大片好评。这20几个微信好友呈树形地发展开去,很快就让群成员突破了300人。为了满足成员们的需求,许某也投入了更多的业余时间搜集黄色视频,多的时候一天会发几十部。“他组这个群、发这些视频,也不是为了利益什么的,纯粹是想满足虚荣心。”办案民警说,“他自己说,每天听着群成员在群里称赞他、感谢他、说很崇拜他,他就能产生巨大的满足感。”据初步调查,截止抓获时,许某已上传了黄色小视频近700部。而据民警介绍,在微信群里传播淫秽视频,若以此牟利,20部以上即构成犯罪;像许某这样,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上传40部以上也构成犯罪。目前许某已被萧山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进一步调查中。这起案子由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淫秽视频的主要上传者及该微信群群主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每人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张某在担任群群主期间,放任阮某等人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个,其中,阮某个人发布的视频数就达76个。 张某身为群主,有权限把任何一个群员强制踢出该群。他说,因阮某上传淫秽视频而把他踢出过这个群,但群里的人又把他拉了进来,之后群主就放任不管了。法院认为,阮某在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76个,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虽未上传淫秽视频,但作为微信群的群主、管理者,并且群成员达57人,张某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上传黄视频就是犯罪?群主也要跟着倒霉?微信群到底还有哪些能说哪些不能说,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有请“律师来了”刑法专家沈国勇律师为大家作出专业解答。沈国勇: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风险防范委员会主任,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目前微信上传播的淫秽物品主要是小视频,根据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40个以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现实中也应区别对待,因为刑法也有原则性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比如通过微信向特定的人(亲友等)传播色情视频、图片,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的对象人数不多的,社会影响不大的,一般情况下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呼呼~~小编深深地舒了一口气~~)![](http://image88.360doc.com/DownloadImg/2015/09/2103/59218778_3) 所以,是否构成犯罪,还是要看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是否需要用刑罚来进行制裁。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微信群作为人们交流互动的一个平台,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种方式,当然也要接受我国法律的约束。微信群主作为微信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理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确保微信群依法开展交流互动活动。当然,微信群主违反管理职责到底应承担什么责任?信群友在群内传播淫秽物品,群主是否要一起承担刑事责任?根据2010年两高的相关规定,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视频200个以上及其它形式数量标准),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因此,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群主的刑事法律风险还是非常大的。我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从犯罪形态上讲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群主只有在与直接传播者具有共同传播的犯罪故意时,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有群友传播了淫秽物品,如果群主对此没有共同传播的故意,也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当然,认定群主是否具有共同的传播故意,不能仅凭其陈述和辩解,而应结合其具体客观行为表现来综合认定,如该微信群设立的目的(是否主要就是淫秽宣传)、群主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态度、有无采取过有效的制止措施、群主是否从传播淫秽物品中获利、是否暗中鼓励支持等等。如果只是一个很普通很正常的微信群,如登山、读书群等等,群主仅仅是未尽管理义务,只是放任有某些群友传播淫秽物品的,我认为不宜将群主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犯。(很多微信群群主,你们也可以放心了)![](http://image88.360doc.com/DownloadImg/2015/09/2103/59218778_4) 瑞安的首例微信传播淫秽物品案就显得有些不同了,从这个微信群名称就能看出些端倪,这个群的建立以及群主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态度,想必都是有些问题的。当然,案件的更多详情还没有披露。微信群虽然是网络空间,但是具有很多现实属性,国家法律对于网络行为的规定越来越细,在网络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不要因为是网络就心存侥幸,不要因为是网络就掉以轻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组织指使人员散布捏造或篡改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可能构成诽谤罪;(2)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组织指使人员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3)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4)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不排除两高会继续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规范的可能。因此,必须提高对网络行为法律风险的意识,避免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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