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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与观点(二)合同债权篇

 余文唐 2015-09-22

 42贷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贷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资金管理中心是政府为某一项目资金运转而设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其性质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行为违反国家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上诉请求的关系本案主要涉及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一审的起诉侵权或反诉侵权确定了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范围。如果当事人在上诉审理阶段主张了权利,并没有在一审的起诉请求或反请求中提出,实际上就是在二审中增加了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告知当亨人另行起诉。

43.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民事证性要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但对条件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要求,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理论通说以对条件适格与的认定提供相应参考依据。除此以外,着眼于民事法律制度本质,从民事审判功能和民事裁判方法的角度出发,判断某一事实能成为适格之条件时,首先要看该事实是不是以经由民事证明途径而确定。如果不能,则该事实不能成为民法上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

44.如何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过高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以获得的利益。确定违约金是过高,是应该予以酌减,应该以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人民法院不宜主动酌减违约金。

45.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时的诉权保护在众多的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设定有纠纷解决方式的条款,尤其是在签订制式合同时更是如此。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会忽略该条款的相关内容及如何协商处理。这就给日后一旦出现纠纷,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解决埋下了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清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上述规定明确了对民事纠纷采用或裁或审的制度。如果当事人双方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以上三项是进行仲裁的必备要件,缺一不。无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清、仲裁事项不明或者没有选定仲裁机构哪种情形发生,均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46.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释明权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35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以变更诉讼请求”。在《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第34条亦分别以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说明”等类似表述规定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情形。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现代民事诉讼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但是,诉讼当事人大多并不精通法律。有的甚至不知法律为何物。在难以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比例不高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或诉讼能力不足发生的主张不明、不充分而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得以及时救济,《诉讼证据规定》关于释明权的规定无疑为法官行使释明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法官就以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辩论,从而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为当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参与民事诉讼,避免因当事人诉讼技巧和能力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因素,最终实现公平与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释明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释明权的规定过于原则,远不能涵盖释明权的全部内容和实践的需要。法官如何保持中立原则,在充分草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超过合理的限度向当事人释明,理论上均存在争议,以致审判实践中出现法官对释明权的适用范围、情形、程度、时机以及释明的效力等掌握不一,或由于释明不当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一起终审判决为例.对上述问题作粗浅探讨。

47.如何对合同效力及合同是生效进行综合评判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事实判断问题,是指合同是存在;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关系到合同能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合同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生效则体现国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合同即生效,但合同生效后,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以履行的;但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合同效力产生了异议,则合同效力的评判应由有权机构进行认定,合同当事人自己不能对合同效力进行评判。

48.财产侵权纠纷案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49.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银行不良金融债权,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转让,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与等价交换的市场规律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不良债权交易的实物资产,不是一般资产买卖关系,而主要是一种风险与收益的转移。二、银行不良金融债权以资产包形式整体出售转让的,资产包内各不良金融债权的回收比例各不相同,而资产包一旦形成,即具有不分割性。因此,资产包整体买进后,如需解除合同,也必须整体解除,将资产包整体返还。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受让人在将资产包中相对优质的债权变卖获益后,又通过诉讼请求部分解除合同,将资产包中其他债权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协议之目的是公平合规的完成债权及实物资产的顺利转让,在未对受让人是能够清收债权及清收债权的比例作出承诺和规范的情况下,受让人以合同预期盈利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0.合同解除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51.采矿权纠纷案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卖推介书的行为,实质上是就公开拍卖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受要约人与之建立合同关系,且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产生争议时,该要约邀请对合同的解释以产生证据的效力。
二、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变更或者解除。”据此,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2.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裁判摘要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种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53.合同内容对以前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摘要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54.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表见代理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55.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营销协议纠纷案

56.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57.居间合同纠纷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裁判摘要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居间行为地。

58.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导致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原因复杂多样,不能据此简单地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方当事人恶意欺诈,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59.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船舶虽然在修理厂进行修理,但并非全船属于修理厂的修理范围,船员始终保持全编在岗状态。在此情况下发生火灾,船方主张修理厂对火灾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对起火点位于船舶修理合同范围之内、修理厂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火灾损失的存在以及修理厂的违约行为与火灾损失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船方不能就上述问题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0.债款合同纠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借新贷还旧贷,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又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行为。该行为与债务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

61.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以上述多个借贷合同之间没有形式及内在联系为由,认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同性质,进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2.互易合同纠纷案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3.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64.借款纠纷案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借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42.贷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贷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资金管理中心是政府为某一项目资金运转而设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其性质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行为违反国家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上诉请求的关系本案主要涉及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一审的起诉侵权或反诉侵权确定了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范围。如果当事人在上诉审理阶段主张了权利,并没有在一审的起诉请求或反请求中提出,实际上就是在二审中增加了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告知当亨人另行起诉。

43.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民事证性要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但对条件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要求,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理论通说以对条件适格与的认定提供相应参考依据。除此以外,着眼于民事法律制度本质,从民事审判功能和民事裁判方法的角度出发,判断某一事实能成为适格之条件时,首先要看该事实是不是以经由民事证明途径而确定。如果不能,则该事实不能成为民法上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

44.如何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过高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以获得的利益。确定违约金是过高,是应该予以酌减,应该以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人民法院不宜主动酌减违约金。

45.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时的诉权保护
在众多的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设定有纠纷解决方式的条款,尤其是在签订制式合同时更是如此。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会忽略该条款的相关内容及如何协商处理。这就给日后一旦出现纠纷,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解决埋下了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清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上述规定明确了对民事纠纷采用或裁或审的制度。
如果当事人双方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以上三项是进行仲裁的必备要件,缺一不。无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清、仲裁事项不明或者没有选定仲裁机构哪种情形发生,均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46.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释明权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35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以变更诉讼请求”。在《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第34条亦分别以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说明”等类似表述规定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情形。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现代民事诉讼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但是,诉讼当事人大多并不精通法律。有的甚至不知法律为何物。在难以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比例不高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或诉讼能力不足发生的主张不明、不充分而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得以及时救济,《诉讼证据规定》关于释明权的规定无疑为法官行使释明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法官就以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辩论,从而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为当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参与民事诉讼,避免因当事人诉讼技巧和能力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因素,最终实现公平与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
释明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释明权的规定过于原则,远不能涵盖释明权的全部内容和实践的需要。法官如何保持中立原则,在充分草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超过合理的限度向当事人释明,理论上均存在争议,以致审判实践中出现法官对释明权的适用范围、情形、程度、时机以及释明的效力等掌握不一,或由于释明不当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一起终审判决为例.对上述问题作粗浅探讨。

47.如何对合同效力及合同是生效进行综合评判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事实判断问题,是指合同是存在;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关系到合同能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合同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生效则体现国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合同即生效,但合同生效后,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以履行的;但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合同效力产生了异议,则合同效力的评判应由有权机构进行认定,合同当事人自己不能对合同效力进行评判。

48.财产侵权纠纷案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49.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银行不良金融债权,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转让,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与等价交换的市场规律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不良债权交易的实物资产,不是一般资产买卖关系,而主要是一种风险与收益的转移。二、银行不良金融债权以资产包形式整体出售转让的,资产包内各不良金融债权的回收比例各不相同,而资产包一旦形成,即具有不分割性。因此,资产包整体买进后,如需解除合同,也必须整体解除,将资产包整体返还。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受让人在将资产包中相对优质的债权变卖获益后,又通过诉讼请求部分解除合同,将资产包中其他债权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协议之目的是公平合规的完成债权及实物资产的顺利转让,在未对受让人是能够清收债权及清收债权的比例作出承诺和规范的情况下,受让人以合同预期盈利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0.合同解除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51.采矿权纠纷案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卖推介书的行为,实质上是就公开拍卖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受要约人与之建立合同关系,且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产生争议时,该要约邀请对合同的解释以产生证据的效力。
二、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变更或者解除。”据此,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2.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
裁判摘要
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种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53.合同内容对以前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
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54.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表见代理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55.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营销协议纠纷案

56.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57.居间合同纠纷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居间行为地。

58.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导致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原因复杂多样,不能据此简单地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方当事人恶意欺诈,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59.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船舶虽然在修理厂进行修理,但并非全船属于修理厂的修理范围,船员始终保持全编在岗状态。在此情况下发生火灾,船方主张修理厂对火灾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对起火点位于船舶修理合同范围之内、修理厂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火灾损失的存在以及修理厂的违约行为与火灾损失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船方不能就上述问题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0.债款合同纠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借新贷还旧贷,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又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行为。该行为与债务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

61.委托贷款合同纠纷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以上述多个借贷合同之间没有形式及内在联系为由,认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同性质,进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2.互易合同纠纷案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3.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64.借款纠纷案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借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上海律师
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5.合作协议纠纷案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表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应当由签订地法院管辖。

66.诉讼中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仍享有抗辩权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67.返还财产纠纷案武汉中联证券劳动服务公司与港澳祥庆实业返还财产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但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68.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求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69.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均有责任
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70.证券委托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合同整体无效湘财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的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合同整体无效。

71.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72.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73.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74.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
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有财产投入为前提;二、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三、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分割的部分。

75.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保险单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至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不存在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除非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至的一切损失。

76.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债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债务人明知并且认新合同中的一切内容,没有证据证明新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77.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78.合同双方对条款产生岐义,应从合同的全文和往来的全过程来理解
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词语文义上存在的差别。

79.采矿权纠纷案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卖推介书的行为,实质上是就公开拍卖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受要约人与之建立合同关系,且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产生争议时,该要约邀请对合同的解释以产生证据的效力。二、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变更或者解除。”据此,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80.中国恒基伟业、北京北大青鸟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以同时对确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作出明确约定。因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以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对仲裁地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81.债权转出资纠纷案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对企业的出资,系分别根据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相关实施办法,通过用款单位申请、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复的方式进行的,并未体现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和被出资单位的意志,不同于普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转出资,其性质属于政策性债权转出资。故上述债务能转为国家出资、由谁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转为对谁的出资等问题,均属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因上述问题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对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以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

82.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上述规定中的最高额保证,通常是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普通保证则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最高额保证较之普通保证最大的区别,即在于最高额保证与主债务的关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最高额保证人的责任是在订立合同时确立的,通过最高额保证期间和最高限额限定保证责任,即只要是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余额,最高额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最高额保证范围为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并非指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到期的债权余额。三、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83.不正当竞争纠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在中国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也不排除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因素。
二、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
三、对于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不同经营者之间以相互学习、借鉴,但不能对他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的特有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84.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85.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担保人为此所作的担保亦无效。二、当事人之间虽明确选择了有关国际惯例作为双方委托信用证开证关系的依据,但该惯例在适用上是排除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开证法律关系的,应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6.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了担保不免保证人责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87.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裁判摘要银行将应付款划入开户单位帐户后,又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以冻结和扣划的,应认定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88.合同违约方仅赔偿签合同时能预见到的损失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89.同一标的与他人签二个协议同样生效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裁判摘要
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以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当事人因履行其中一个协议而对另一个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90.期货交易纠纷案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裁判摘要
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违反期货交易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应对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
9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92.因双方过错导致合同终止均应承担责任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93.改制前形成的债务企业仍应承担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94.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5.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对所出让财产不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6.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委托协议,在股市证券买卖交易中,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的正常投资行为,只要尽到了善良管理义务,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就不应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

97.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仍承担责任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98.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99.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二、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100.发行权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电影著作权人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电影著作权许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5.合作协议纠纷案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表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应当由签订地法院管辖。

66.诉讼中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仍享有抗辩权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67.返还财产纠纷案武汉中联证券劳动服务公司与港澳祥庆实业返还财产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但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68.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求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69.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均有责任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70.证券委托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合同整体无效湘财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的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合同整体无效。

71.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72.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73.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74.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有财产投入为前提;二、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三、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分割的部分。

75.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保险单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至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不存在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除非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至的一切损失。

76.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债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债务人明知并且认新合同中的一切内容,没有证据证明新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77.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78.合同双方对条款产生岐义,应从合同的全文和往来的全过程来理解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词语文义上存在的差别。

79.采矿权纠纷案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卖推介书的行为,实质上是就公开拍卖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受要约人与之建立合同关系,且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产生争议时,该要约邀请对合同的解释以产生证据的效力。二、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变更或者解除。”据此,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80.中国恒基伟业、北京北大青鸟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以同时对确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作出明确约定。因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以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对仲裁地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81.债权转出资纠纷案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对企业的出资,系分别根据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相关实施办法,通过用款单位申请、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复的方式进行的,并未体现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和被出资单位的意志,不同于普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转出资,其性质属于政策性债权转出资。故上述债务能转为国家出资、由谁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转为对谁的出资等问题,均属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因上述问题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对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以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

82.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上述规定中的最高额保证,通常是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普通保证则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最高额保证较之普通保证最大的区别,即在于最高额保证与主债务的关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最高额保证人的责任是在订立合同时确立的,通过最高额保证期间和最高限额限定保证责任,即只要是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余额,最高额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最高额保证范围为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并非指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到期的债权余额。三、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83.不正当竞争纠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在中国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也不排除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因素。
二、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
三、对于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不同经营者之间以相互学习、借鉴,但不能对他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的特有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84.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85.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担保人为此所作的担保亦无效。二、当事人之间虽明确选择了有关国际惯例作为双方委托信用证开证关系的依据,但该惯例在适用上是排除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开证法律关系的,应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6.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了担保不免保证人责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87.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裁判摘要银行将应付款划入开户单位帐户后,又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以冻结和扣划的,应认定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88.合同违约方仅赔偿签合同时能预见到的损失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89.同一标的与他人签二个协议同样生效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以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当事人因履行其中一个协议而对另一个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90.期货交易纠纷案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裁判摘要]民商律师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违反期货交易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应对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

9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92.因双方过错导致合同终止均应承担责任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93.改制前形成的债务企业仍应承担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94.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5.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对所出让财产不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6.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委托协议,在股市证券买卖交易中,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的正常投资行为,只要尽到了善良管理义务,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就不应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

97.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仍承担责任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98.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99.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二、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100.发行权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电影著作权人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电影著作权许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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