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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做一个好律师必须理顺六个基本关系

 lgzlawyer 2015-09-22


律师应该有三种基本交流:一是与自我、与灵魂的交流,使人通透而不纠结;一是与他人、与社会的交流,使人通达而有价值;三是与自然、与世界的交流,使人健康而充满阳光。


律师执业行为兼具法律技能、政治使命、商业操作与文化品味于一体。律师职业伦理,则是律师处理各种基本社会关系、保证职业行为理性与安全的底蕴与底限:

文章来源:阿呆曰,文:吕良彪

一、律师与自我的关系

律师要做得堂堂正正有尊严,首先要明晰自身的职业属性与职业价值,让律师具备应有的使命感、崇高感、历史感,从而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品味与社会效果。


人的一生只有一次,短短几十年,只能往前进而无法“从头再来”。无论因为什么选择了律师,都要努力对自己的选择有一种价值认同感:律师是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历史的事业,是上对得起祖宗、中对得起自己和家人、下对得起子孙后代的职业。无论因为什么选择了律师,都要努力对自己的选择有一种职业尊荣感:既要能从律师职业中找寻到生命的尊严与快乐,又要满怀尊严与荧光地去做自己的事业。


生活不易,但律师理当尽力做得既有“面子”有尊严,又有“里子”有实惠,还能有“乐子”有愉悦。但凡做律师不讲规矩、没有底线、缺乏职业自信心、没有职业尊荣与自律的,基本上属于跟自己关系整不清楚的。——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不知道自己需要的是什么,不知道应该如何去实现自我目标与价值。

二、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律师既是为客户争取利益的、“战友式”的“法律雇佣军”,也是需要从客户处获取利益的、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博弈者。


律师既要处理与客户利益一致时的关系,也要处理好与客户利益冲突时的关系:如律师起诉客户索要律师费问题;如律师用客户案件恶意炒作的装逼问题;如律师以具体案件推进法治进程可能牺牲客户利益的问题;如律师如何对客户讲他们“想听的话”与“该听的话”;等等。


对外,律师有且只应当有一个理念:如何有利于我的当事人!对内,律师与客户也需要“亲兄弟,明算账”,必要时也不妨“对簿公堂”。

三、律师与市场的关系

律师需要有效面对市场来“养活”自己,还要努力活得比较体面、滋润。商业属性是律师职业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律师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市场进行营销。


而作为“法律骑士”,律师的营销有一个有效性、艺术性与尊严感的问题。阿呆素来主张律师营销“当有尊严”,律师当努力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与职业能量,不断积累“人力资源”(即律师之“才”,包括专业技能、人生智慧、职业平台等)、“人气资源”(即律师之“名”,包括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认同与信赖)、“人脉资源”(即以人脉关系为载体的各种社会公共资源),切实提升服务客户、影响社会的实际能力。


以所谓“死磕”这一典型为例,至少具备三个方面的市场功能:一是吸引公众眼球对公共权力进行围观、监督,为“案件造势”;二是组成跨区域律师团队“联合作业”,既集思广益,又相互提高安全系数,“抱团取暖”;三为“事件营销”,即通过略显夸张甚至有行为艺术特色的律师执业行为,赢得市场的关注与认同。——营销绝非贬义词,盖因商业性乃律师应有之职业属性,不必刻意回避。

四、律师与公众的关系

移动互联时代,往往具体表现为律师在媒体、自媒体上如何“得瑟”以影响公众。律师是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理应对社会公共事件和社会发展方向进行法治化解读与引领;律师是社会的“专业知道分子”,理当以法律的专业技能服务客户、推进社会进步。


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律师与公众关系方面的职业伦理性问题:例如律师可以拿正在审理的案件说事吗?个人认为,律师应当有使客户秘密烂在肚子里的“定力”,原则上不应当拿正在审理的案件甚至做过的案件说事。原则上可以有三点例外:一是当事人理性授权而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公权程序违法或对方散布不利于当事人信息,包括公权力通过媒体对当事人的抹黑;三是媒体已经充分公开,律师在公众知悉范围内“说事”。——我处理的案件,相当部分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但我坚持两条原则:第一,由媒体作为独立第三方报道,而非我个人作为当事者进行自媒体发布;第二,报道突出的是事理,而绝非突出律师个人。

五、律师与同行的关系

包括与律协、与律所、与同事、与同行之间的关系;今天不探讨律协、律所问题(可参见拙文《律协该干些什么?》、《律师事务所管理若干基本问题》),只简单提及律师同行如何共容、如何解决冲突的问题。


不久前,以“律坛怪侠”、“某某道士”自诩的所谓“知名律师”杨金柱——阿呆看来,所谓“知名”无非有些人知道你名字而已并不代表其他——状告另一“知名律师”名誉侵权的诉讼闹剧一审宣告败诉。一方以对方在与客户间的短信中损及某一律师群体为由、“代表正义”式地发起无休止的“牛二式”纠缠、诉讼,导致另一方提起刑事自诉。——对此类事件或许在一定程度上是“见仁见智”,但这一行为对当事者自身及律师公众形象无疑都是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另有一类律师,为塑造自身高大上的英雄形象,胜诉就通过媒体同伴蔑视、轻侮对方律师;败诉就通过媒体同伴抹黑对方律师。具体就不举例了。


思之先生称:律师要相互辉印。——希望,这能够成为律师应有的职业伦理与本能。——令人欣慰的是,近来因律师被打、被伤害,律师群体所展现出来的团结是一种好的现象。但,太过频繁与轻易的签名、声援之类是否理性、妥当,值得思考。

六、律师与权力的关系

所谓“死磕”之类的律师抗争,说到底不过是要争得一个“讲理、讲法的法庭”。律师的“死磕”既是与不讲理、不依法的法官、检察官PK,更重要的是与法庭背后的“权力黑手”死磕,这对法官、检察官其实也是一个最好的保护——毕竟,一旦出事板子是要打在案件承办人身上的。典型也如湖南益阳原市委书记马勇强令法官违法办案,马勇“倒台”后,相关法官也“进去了”。


作为在野法曹,律师是天然的权力监督制约者。律师不可媚权,不必为讨好权力而放弃律师应有之立场。——既然做了律师,又何必费劲去说些套话、官话或基于国人对权力的本能崇拜与屈从对权力、对官员“莫名地示好”;律师不可过度迎合公众,要在权力的无度与民粹的暴戾间建起理性的“防火墙”。——“在鸡蛋与坚墙之间,律师当永远站在鸡蛋一边”。但同时,律师也有一个如何融入社会主流,如何与权力共容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问题。


律师要“懂政治”,但不要有“政客”气;律师要有勇气与智慧监督制约权力,但不要沦为为反对而反对的“愤青”;律师更不要相互指责对方是“政客”或“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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