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上体育课受伤 学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 近日,三年级学生傅某诉息烽县黑神庙小学、中国人寿息烽支公司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傅某获得近9000元的赔偿。
据了解,傅某系息烽县黑神庙小学三年级学生。2006年4月18日,傅某在上体育课时左手肘关节骨折,致使其住院治疗120天,花去医疗费2800余元。傅某出院后,其家长找到黑神庙小学和中国人寿息烽支公司,要求赔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傅某的家长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接案后,依法委托遵义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傅某进行伤残等级评定,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法律援助中心遂代理傅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黑神庙小学、中国人寿息烽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9585.31元。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在接受体育课教学时受伤致残,不排除学校对在校学生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疏漏,教师的指导不当和保护措施不到位是导致傅某受伤致残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应当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赔偿相关损失。故判决中国人寿息烽支公司赔偿傅某医疗等费用5474.38元,黑神庙小学赔偿傅某医疗等费用3463.59元,并承担诉讼费109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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