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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涵养人格魅力

 兴实雅斋 2015-09-23

法官当涵养人格魅力

时间:  2015-07-10 12:1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智全

 

何谓人格?简单地说,人格即是个人所特有的心理、生理特性的有机结合,它是构成个人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的结合模式,是个人区别于他人稳定而统一的思想品质表现。凡有志于追求者,莫不以涵养自身人格魅力以获取他人信任和尊重为己任。

 

相比于普通人而言,法官手握裁判权,被视为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更应知行合一地涵养自身的人格魅力,以崇高的人格魅力取信于民,完美地诠释不偏不倚、公正断案、一心为民的神圣使命。

 

涵养人格魅力,首先应。《论语》云: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只有知晓,才能明白。不言而喻,知是行的前提,没有正确的认知,行动就会没有正确的指向和清晰的目标。作为司法公正的践行者,法官应深知人格魅力涵养的重要性。法官拥有魅力十足的人格,不仅能让公众对己心生敬意和爱戴,而且更能让公众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判,信仰司法的权威。因为道理很简单,司法权威和公信的最终形成,须臾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诠释和运用,而公众对司法权威和公信的信仰,则是以直接感受法官的人格魅力为基础的。法官的人格魅力,究其实质,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感人、服人的软实力。一个没有人格魅力的法官,即使没有枉法裁判,对所学专业知识十分精通,但也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可,更谈不上信任和爱戴。因此,只有从思想深处认识到人格魅力涵养的重要性,才能自重自爱地养成良好的品行,自觉对不善品行深恶痛绝,从而以崇高的人格魅力切实履行职责。反之,则会滋长对上看天气、对下耍霸气、办公室里找灵气的衙门作风和官僚习气,导致自己品行不端,人格魅力不足,既损害自身形象,又损毁司法公信,害莫大焉。

 

行之苟有恒,久久自芬芳。法官人格魅力的涵养,核心是行。行百里者半九十,知易行难,行最为关键。只,只会沦为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夸夸其谈,于事无补。对于法官人格的涵养来说,行乃不言之教,必须坚守行不离德、行不离公、行不离规的底线,孜孜以求,让自己的人格魅力真正达到言之足以服人、召之足以率人、行之足以示人、德之足以化人的崇高境界。考究邹碧华、宋鱼水、金桂兰、龙进品、陈燕萍、詹红荔、翟树全等模范法官,他们之所以备受群众爱戴和信任,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具有公正裁判的司法能力,而且更是因为他们有着超越普通人的人格魅力。这种人格魅力,蕴于内而显于外,是外在与内在的一致、才智与情愫的融合、行为与修身的统一,是他们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长期努力涵养的结果。没有始终如一的行,焉能有人格魅力的感召力量?法官手握审判权,裁判是非曲直,是法治精神的实践者、传播者和捍卫者,唯有不懈努力的行,方能以崇高的人格魅力赢得民心,受到信赖,凝聚心力,进而不辱使命,不断谱写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崭新篇章。

 

播种一份人格魅力,收获一份信任爱戴。涵养法官人格魅力,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九层台起垒土的点滴积累,更需要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执著追求。肩负公正司法崇高使命的法官,唯有知行合一,才能涵养自己高尚的人格魅力,汇聚起强大的感召力量,赢得公众发自内心的真诚信任和爱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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