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 五项工作的规定 新办〔2015〕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党纪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和党组织关系在县本级的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与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上述五项工作时,由分管负责同志提交工作讨论方案。讨论中,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财务、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负总责。要支持分管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分管负责同志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分管负责同志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慎重使用权力,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 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财务、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本部门(单位)公开。 第八条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五项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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