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断案说法·法官在线】“包打赢官司”,如此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lgzlawyer 2015-09-24


(该案主审法官简介:计珉,江阴市法院临港法庭法官,1972年2月生,本科学历)


案情


“包赢”官司结果与承诺内容不一致,委托人将代理人告上法庭


原告邹某与其姐妹邹某萍等因继承房屋遗产发生纠纷,邹某萍以邹某等继承人为被告向当地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所有继承人平分房产及房产出租收入,并聘请被告王某作为代理人。后双方发生矛盾,王某便主动找到邹某称帮其打官司并且包赢。邹某与王某签订《办事协议》一份,约定:其向王某支付办事费(包含律师费及疏通关系的费用)4万元,王某保证帮邹某打赢官司,不出一分钱给其他继承人,诉讼过程中邹某一切由王某指挥,不可在法庭随意发表观点,也不可随意承认案件事实;如败诉,王某将4万元办事费用退还,且诉讼费也全部由王某承担。后邹某支付王某3万元,王某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了案件一审。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未出现王某承诺的“打赢官司”的结果。邹某不服提起上诉,王某又称能在二审中改判,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2》,约定如果二审仍未达到王某承诺,则二审诉讼费用由其承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邹某认为,王某未能按照两人签订的协议为其打赢官司,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按照协议退还3万元办事费用。


审判


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相关费用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邹某与王某签订的三份协议虽然符合合同形式的表象特征,但因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正常诉讼秩序,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归于无效,王某取得的3万元办理费用在扣除其合理的费用开支后应予返还。

据此,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应返还原告30000元。


评析


法律“黄牛”无视诚信原则,助长了恶意诉讼之风


从协议签订的目的来看,王某违背了代理人不得双方代理损害原委托人利益的基本诚信要求。王某最初是该案相对方当事人邹某萍搜集诉讼证据的代理人,为报复其转而主动找到邹某代理诉讼。该行为显然违背了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其对原委托人邹某萍负有的保密等后合同义务;从相关协议的具体内容看,双方约定的多处内容违背了诉讼代理廉洁性原则和诉讼诚信原则,如疏通关系的费用、开庭中拒绝承认相关事实等,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对司法公正造成极大危害,阻碍了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的职权行使; 从民事诉讼的秩序性、专业性要求看,王某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专业素质和执业操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不得与他人签订有偿法律服务合同,该案中,王某和邹某以达成协议的形式掩盖王某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事实;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看,王某与邹某为达到谋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在明知邹某萍等继承人对父亲的遗产房屋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前提下,恶意串通,意图在诉讼中采取非法手段否定房屋为遗产的事实以达到侵占遗产房屋的目的,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无视诚实信用原则,助长了恶意诉讼之风。

该案中,被告人王某自身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专业素质和执业操守,以“包打赢官司”吸引诉讼当事人,非法代理诉讼从中牟利,俗称法律“黄牛”。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希望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人越来越多,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黄牛”。“黄牛”们利用部分诉讼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轻信可以疏通关系赢得诉讼的心理,许诺包赢,代理费高昂,并以需要“打点”“疏通”为由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通过教唆当事人捏造、隐瞒法律事实等手段,妄图获取非法利益,无视司法公正,践踏诉讼秩序。提醒希望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当事人,要相信司法公正,到正规机构委托专业人员代理诉讼。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