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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律师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5-09-24
【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
 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
 (2000年2月1日 国统办字[2000]9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5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12月6日下发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已布置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行。为了简化人口普查中城乡划分的实际操作,现将《规定》中城镇范围的判断方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区、市、镇人民政府驻地有明确建成区的(与政府驻地不连片的建成区除外),可用建成区判断城区建设向外延伸的地区。建成区的范围以当地政府建设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确认的范围为准,不能用规划区的范围代替建成区的范围。具体判断方法是:
  (一)区、市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镇、乡政府驻地的,或包括周边镇、乡所辖50%及以上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镇、乡的全部地域均应作为延伸地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地域作为延伸地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如果区、市、镇没有明确的建成区,则按《规定》要求处理。延伸地区是指与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连成片,未被农业用地(房前屋后小片菜园地除外)、河流(有桥的除外)、湖泊、荒山、荒地、沙漠、草原等隔开的地区。
  (一)在判断区、市的延伸地区时,“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二)在判断镇的延伸地区时,“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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