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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笑容之如意吉祥 2015-09-25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监督含义

政府采购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的各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

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等。

三、政府采购监督的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开标现场必须有录音、录像监控设备,以备能够及时还原评审活动;

(二)在供应商报名后通过检察部门对其进行行贿记录查询,有效地预防违法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采购信息及评审专家名单都必须在指定的网站上按规定时间发布;

(四)在采购活动结束后,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与各评标专家互相进行评议,填写评议表,并将评议结果送至政府采购管理股;

(五)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依法从业意识,完善操作执行流程规章,坚决杜绝围标、串标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六)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采购监管人员如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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