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被告人甲、乙、丙、丁等四人,穿上警用服装,配备了手铐、警棍等警用装备,多次以查游戏厅(黑堂子)为名,进入游戏厅进行“没收、罚款”骗取游戏厅的钱财。曾有两次在骗财的过程中有语言威胁、摔游戏厅工作人员手机或用手铐铐住游戏厅顾客的行为。 【争议焦点】: 被告人这两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招摇撞骗罪?第一种意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没收”或“罚款”,并通过语言、摔手机、用手铐铐顾客的行为,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威胁,使他们处于不能、不敢反抗的心理状态中,然后使受害人交出财物,此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为招摇撞骗罪。理由:1、被告人虽在作案过程中有语言威胁、摔游戏厅工作人员手机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使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的程度,相反被害人是迫于警察身份的威慑,害怕被处罚的心态,而自动交出财物的。2、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虽有对顾客铐手铐的行为,但他们的取财对象并不是顾客,而是游戏厅工作人员,其行为并不能是被害人达到不敢、不能反抗的程度,这只是让自己扮演警察的角色更真实,让被害人足以相信自己就是真警察。 所以,这两次被告人还是主要是利用了受害人出于对警察身份不敢反抗的心理,这种不敢反抗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而导致的不敢反抗有明显区别,故此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招摇撞骗罪。 【法院处理】: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刑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律师说法】: 即被告人构成招摇撞骗罪。冒充警察抢劫是指在抢劫过程中冒充人民警察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其前提是首先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在作案过程中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显示警用装备或者口头称呼等表明自己是“人民警察”。而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显著特征是“抢”,后者的显著特征是“骗”。 本案中的被告人虽然对受害人有语言恐吓、摔手机、对顾客铐手铐的行为,但是,他们均是以警察的面目出现的,由于这种警察的身份使违章开“黑堂子”的被害人处于害怕的心理而不敢反抗,这种心理不是来自被告人的暴力威胁,而是因害怕违法或违章被处罚,而对人民警察的一种畏惧。而且在作案过程中,被害人从来都没有怀疑过被告人的警察身份,交出财物也并不是因为被告人的暴力使之不敢、不能反抗而交出的,而是因为被骗才交出的。所以,被告人应构成招摇撞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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