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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

 良妹图书馆 2015-09-28

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使用化名) 

尊敬的审判员:

我接受委托人浙江宏发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在通过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后,我们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清楚的认识了解。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委托运输货物事实的存在都没有异议,经原、被告双方对出示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后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现就根据今天法庭调查所出示的有关证据,结合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争议焦点之一:对本案赔偿数额的认定

2008430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中已明确承运货物的价值为人民币50万元,这是双方对该批货物价值的认可,也就是被告已经认可该批货物如果在运输发生毁损、灭失,应当以经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确认的货物价值50万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我们如果假定该批货物已经全部灭失(如车掉进海里或翻入悬崖)不存在残值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被告毫无疑问的就应该按照运输合同所确认的货物价值50万元进行赔偿。所幸的是在本次货物运输过程中,车辆仅仅在河南省侧翻于濮阳至渠村公路的河内,使得货物很大一部份得以保全。得知事故后,原、被告有关人员同赴出事地点查看了事故现场,并由被告将受损货物运回杭州。货物运回杭州后,原、被告双方于次日对货物受损情况共同进行了检验,确认了货物受损的事实,并商定由原告对货物的受损情况进行检测,提出具体的损失程度及价值,而后再由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原告在此后的定损过程中,也是尽力为被告考虑,在不影响对产品质量整体要求的前提下,原告对受损的元器件进行了细心的挑选、清理,对货物的残值进行了充分的利用,努力减少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将原来认定的41万元损失减少至现在的22.5万元,该损失包括彻底报废的元器件价值及原告为减少损失清理、挑选元器件所支付的人工费用和场地费用,这是经过原告的慎重、仔细的计算和评估后得出的。可以说,原告在这次定损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时是积极有效的,所支出的费用也是合情合理的,根据民法理论,这部分原告为减少损失所支出的费用,当然应计算进货物损失的范围内。因此,原告所提出的22.5万元赔偿数额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是完全没有水分的。

争议焦点之二:何玲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原、被告自20079月起,共有4次业务上的往来,原告一直主张要求与公司法人发生业务上的关系,对自然人的业务往来表现出来明显的排斥,而且原告也一直认为自己是在和大发物流有限公司在进行业务上的往来,这从以下几点可以说明:

120079月,原告和被告发生了第一次业务上的往来,由于原告要求必须要与公司法人签订承运合同,为了使原告相信何玲是代表大发物流有限公司与其签订运输协议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戴立带领何玲一起来原告公司进行商谈,由戴立向原告递交了其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并当着原告的面指示何玲在《委托运输协议》上签字,其后便在该协议上盖上了公司公章,合同履行完毕后,并由被告向原告开具了由被告盖章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22007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有何玲签字但没有被告盖章的《委托运输协议》,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出于慎重,同时为了进一步确定何玲的行为是经过被告授权的,在支付了运费后,原告按第一次运费支付的方式,要求被告出具了同样由被告盖章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至此,原告已完全相信了何玲的行为是代表大发物流有限公司的,致使在被告第三份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在履行付款义务前而没来得及索要发票的情况下,原告也始终没有怀疑过何玲的行为是代表其个人的。

3、在后面两份的合同签订过程中,由原告打印的委托运输协议中,也始终把大发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而何玲在签字时即没有声明其不代表大发物流有限公司,也没有把合同一方的大发物流有限公司的名称划去,同样,在事故发生以后的协商过程中,何玲也始终以大发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这就更使原告相信陈何玲行为就是代表大发物流有限公司的。

4、原告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排斥自然人行为的心理,从事故发生后对交通事故发生事实的公正过程中也完全得以体现。事故发生后,为了证实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货物损失的事实存在,原、被告双方曾约定对事故情况进行公证,但因何玲没有能够出示公司法人的证明,而原告又坚持要求公司法人出面公证而没有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原告委托被告承运货物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提出的损害赔偿的数额合情合理,何玲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委托运输协议》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何玲的代理行为是被告的授权行为,且具有代理权,而原告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因此被告应承担本次货物承运过程中货物受损的全部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能够予以采纳

                                                                       委托代理人:律师

                                                                               20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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