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卢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个体户,住广西灵山县XX镇X号。电话:。 被告:张XX,男,194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个体户,住:广西灵山县XX镇X号。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0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4562元(以人民币90900元为基数,从2004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暂算至2010年4月10日)。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销售水泥400吨给被告,被告拖欠原告水泥总价款110400元未支付,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仅支付给原告19500元,剩余部分拒不支付,经原告强烈要求,被告于2004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实欠90900元货款按每年还5000元,到还清为止。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恶意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除应当支付全部货款外,并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虽然被告写明分期付款,但被告拒不按约付款,未支付到期货款的金额现已经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拖欠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O年四月十日
(此案民事起诉状送达被告后,被告即主动履行了债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