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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相关知识问答

 李朝云律师 2015-10-02


  来源| 福建高院(ch_fjgy)

  1什么是民间借贷?

  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2债权人起诉时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出借人姓名的,法院是否会受理?

  答: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答:一般应依据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进行确定,按前述判定标准仍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出借人能否仅起诉借款人而不起诉保证人?

  答:不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均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6出借人能否仅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借款人?

  答: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7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8如公检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答:若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借款人涉嫌犯罪的,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答: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10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从什么时候起生效?

  答:(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11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外,其他借款合同从什么时候起生效?

  答: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答: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内部职工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哪些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

  答:(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15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16原告仅依据债权凭证起诉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答: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7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18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9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如何处理?

  答: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他人仅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出借人能否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答: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的请求。

  21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答: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个人使用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作为借贷担保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25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的约定有什么限制?

  答: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6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如何处理?

  答: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7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8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借款人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

  答:如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9借款人是否可以提前偿还借款?

  答:可以,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0、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是否法院审理的所有民间借贷案件都适用该《规定》?

  答:不是。2015年9月1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规定》;《规定》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对《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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