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全国人社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一起来了解下《规定》中都有哪些干货?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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