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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是否必须与当事人属于同一社区、单位

 whdmaomao168 2015-10-03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是否必须与当事人属于同一社区、单位

来源:南陵县法院    浏览:149次    发布日期: 2015-06-17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将原公民代理的范围由“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修改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八十八条对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扩张性解释,细化了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的相关材料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从该条规定的表面来看,被推荐者无需提交其本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是否意味着其可以是该社区、单位以外的人。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必须与当事人同属于同一社区、单位,理由分析如下:

1、属于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必须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即代理人必须与推荐者具有特殊身份关系。法律将“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置于同一款下,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标准应当一致。同时结合司法解释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该规定也仅要求提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因为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属于该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该服务所位于该辖区内属于法律的应有之义,无需特别说明。同样的道理,当事人社区、单位推荐的人与当事人属同一社区、单位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

2、符合立法本意

民诉法的修订取消了“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缩小公民代理的范围,限制职业公民代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但若将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不加限制,可以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外的人,则该立法目的无法实现,修改形同虚设,同时还可能产生新的现象:权利寻租。

3、符合客观实际

推荐诉讼代理人,旨在保护本社区、单位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推荐代理人时,必须考虑多个因素:是否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法律素养与实践经验如何等等。若被推荐者系社区、单位外的公民,事实上很难确保社区、单位对被推荐者的情况充分了解,从这个角度来看,被推荐者也应当为本社区、单位的公民。

 

(作者:南陵县法院 赵新丽  编辑: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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