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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 老汉获刑一年

 昵称1288665 2015-10-04

    本报南通1月9日电  六旬老汉遭遇车祸被撞成九级伤残,事后将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一起诉上法庭,索赔包括1万余元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袁某赔付原告吴老汉含六个月误工费13577.22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6.69万元。

    现年62岁的吴老汉家住南通滨海园区,在当地一家纺公司从事装卸搬运工作。2013年10月18日17时,吴老汉所骑电动三轮车前部与袁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吴老汉左侧额顶叶脑挫伤,两侧顶骨骨折,左侧颧弓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评定为三个月。其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老汉负事故次要责任。

    袁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且为不计免赔。

    治疗终结后,吴老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袁某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17万余元,并提供了其事故发生前在家纺公司连续务工一年以上的工资表等证据。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吴老汉年龄已满60周岁,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从事相对固定的工作,有相对固定收入的除外。本案中,吴老汉虽已满60周岁,但根据其举证及法院调查,其在事故发生前在家纺公司已连续务工一年以上,故其因案涉事故受伤休息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误工损失,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应给予支持。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决吴老汉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67万元,两者合计16.69万元。

    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古 林  成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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