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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 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云梦书库 2015-10-07

2013年第1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内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具体分类如下:

1.农产品初加工(代码:A0513,选取“棉花去籽加工”部分)、棉纱加工(代码:C1711);

2.精制茶加工(代码:C1530);

3.水果和坚果加工(代码:C1372,选取“瓜子加工”部分)。

国家相关部门今后若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核定扣除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三、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1)。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国家税务局商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省的扣除标准。

(三)省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成本×13%;从农户手中收购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农户处收购农产品的成本/(1-13%)×13%。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附件2),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关于直接销售、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所购进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计算。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以外的其他产品,应于2014年2月10日前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原材料构成情况说明及试点纳税人签章。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试点纳税人核定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采用何种扣除标准。

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八、其他事项

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情况,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核定。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1:

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籽棉单耗数量(吨)

皮棉(每吨)

2.7

         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皮棉单耗数量(吨)

精梳棉纱(每吨)

1.4

普梳棉纱(每吨)

1.1

         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毛茶单耗数量(斤)

精制茶(每斤)

1.1

         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鲜叶单耗数量(斤)

精制茶(每斤)

4.5

         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瓜子单耗数量(吨)

生瓜子(每吨)

1.149

葵瓜子(熟,每吨)

1.116

西瓜子以及其他瓜子(每吨)

1.029

   

附件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

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填表日期: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签章)

纳税人识别号: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转出金额合计:

抵顶后应缴纳增值税额:

分几期转出进项税额:

最后转出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试点纳税人需填写此表;

2.分几期转出进项税额:当转出进项税抵顶后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分期转出进项税额,此栏由确定为分期转出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人填写;

3.最后转出时间: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

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结合安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我省国税系统农产品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选择具有安徽特色、行业范围较广、市场覆盖面较大、加工工艺相对简单、原料和产成品一一对应比较清楚的棉花初加工、瓜子加工和精制茶加工等三个行业开展扩大试点,特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的确定

依据57号文件授权,结合我省农产品生产特点,确定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核定扣除方法的选择

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时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为了方便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扣除政策操作,本公告规定按照当期主产品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试点纳税人购进籽棉生产产品有皮棉、棉籽、短绒等,当期各类产品都有销售,在计算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时,应以主产品皮棉当期销售数量、单耗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范围内的产品生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因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其他产品的,应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三)明确了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自实行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考虑到试点纳税人试点前购进农产品源于两个渠道:一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购进农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区别: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票面金额(不含税)直接计入成本;从农户手中收购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减去按13%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计入成本。

因此,对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购入的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计算方法会有不同。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成本×13%;从农户手中收购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农户处收购农产品的成本/(1-13%)×13%。对于无法划分通过上述两种渠道购进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可以采取加权平均或是先进先出等合理方法归集。

在扩大试点工作调研中,部分纳税人反映如果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时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存在困难,本公告允许试点纳税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四)关于直接销售、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问题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以及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其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计算,本公告予以明确,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其他事项的规定

公告明确了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主管国税机关如何核定价格,即按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核定。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分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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