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关注“法眼观察(fygc20140416)”,有知识,有内涵,靠谱的法律人! 来源:授权刊载,原文首发“法律博客”(falvboke) 作者:铜豌豆
就让我从一个小案例开始今天的唠叨吧。这个小案例说的是一对年轻的新婚夫妇,严格来说不是夫妇,因为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按照农村传统的方式办了结婚酒席,丈夫是个小混混,妻子是个打工妹,小混混某一天送给打工妹一块手表,次日,小混混就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了。小混混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打工妹,打工妹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个打工妹认识小混混时已经和他人订了婚,小混混对打工妹死缠烂打、软硬兼施,没办法,打工妹就从了小混混和小混混一起生活,打工妹根本管不住小混混,这种“婚姻”关系你的想象会比我的描述要更加可靠,打工妹从认识小混混开始算起不到两年就摊上了这事。 法律是严肃的,在出罪入罪上,我的立场是坚定的。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在量刑上,我在斟酌。这块手表的鉴定价值非常非常高,判处三年以上实刑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但是这样的判决明显与我内心的正义情感相悖,我在考虑古代中国尚有“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文化,现代中国的法治理念里岂能少了人道、人性、理性的因子,考虑到打工妹在接受这块手表与否上的选择因二人的特殊关系而受限,以及打工妹持有这块手表的时间非常短暂,且已经被追缴等因素,我最后的意见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个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后成为判决意见。 如果你认为这个判决实现了正义,那么我告诉你司法解释和量刑指导意见对实现正义的作用极其有限,尤其是量刑指导意见,很多情况下都沦为好法官实现正义的枷锁和坏法官枉法裁判的盔甲。法官是法律的判断者、裁量者,而作为法律的判断和裁量必然具有一定伸缩性,因为不伸缩便无法满足无穷无尽的生活事实。法官适用法律可伸可缩,其权力不可谓不大。外国法制史上曾出现为限制法官的权力而试图规定事无巨细的法律条文的努力,但是这种努力最终被证明是徒劳的。法官必须拥有自由裁量权,没有自由裁量权就没有法官。像投入一枚硬币就出来一瓶饮料那样地法官对照法律条文就可以准确地给出判决的情形永远不可能发生,法官不是也不能是自动售货机。自由裁量权很难规制,或者说根本就无法规制,所以法官只能被信任。 既然法官只能被信任,那么就要确保法官值得信任。什么样的法官值得信任,或者说什么样的人能够当法官,我认为一要有强烈的正义感,二要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两者缺一不可。作为一个法官一定要将实现正义作为唯一的价值追求,为了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我在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课堂上说过,“我从没理会过领导们的打招呼”,课堂上顿时雅雀无声,“同时,我也从没考虑过评先评优和重用提拔”,课堂上顿时哄堂大笑。前一句话有一点点绝对,因为螳臂拦不住车,一己之力改变不了大环境,后一句话却是事实,为了实现正义我自己的利益我会毫无保留、毫不迟疑地放弃。如此,我不会对领导们说“请领导关心”之类的话,即使说了也是出于客套,这就不难理解了。我工作之外的生活极其简单,规律地跑步和持久地学习。我当然也没有接受任何人的任何好处,包括同事的、律师的、当事人的,包括水果等小额礼品,同事之间与工作无关的礼尚往来除外,否则就不近人情了,因为不如此就不足以保证中立地行使审判权。 关于深厚的法学功底,我认为当前一半以上的法官都不称职,这些法官生产的裁判文书存在错别字多、标点符号乱用、语句不通等问题,单从语文学角度来看就不合格,这些法官只知道“既遂”、“未遂”这个词语,而对其后的法理一窍不通,还整天把这些法律术语挂在嘴边充学问。法律格言里面我最讨厌的一句莫过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现在很多中老年法官经常把这句话作为掩盖法律无知的论据。一个非典型的中老年法官的成长之路是这样的:初中毕业后通过关系到法院给领导开车,因为嘴甜腿快心眼活领导喜欢解决了编制当了书记员,再慢慢熬,熬过助审员,熬过审判员,熬过副庭长,然后到现在人到中老年熬到了庭长,试问这样一个没学过法律,整天都在想着如何钻营的人,能有什么法律经验?!我这么说并不是要全盘否定中老年法官,中老年法官中不乏法律能人。但是,中老年法官当时进入法院时是否关键是因为政治过关,他们行使审判权是否只是满足于摆平案子,这值得我们思考。 我认为法官员额应当首先考虑法院那些法学科班毕业并且已经从事若干年审判实践的年轻人,他们实际上是法院的核心审判力量,司法改革不能革了他们的命。法院里那些有一定法学素养的一直在审判一线且审判能力可以的中老年法官也是进入法官员额的重要部分。总之,能否进入法官员额就是要看审判能力的大小,而不是看领导级别的大小。考虑到进入法官员额有一定利益,而法院领导又不会轻易放弃利益,我认为应当一律提高法院干警的待遇,就像一律提高公安民警的待遇一样。这样那些本来就不符合入额条件的法院领导们就会在权衡办案的压力和有限的待遇差别之后放弃入额的激情和冲动。我反复说过改革都是有代价的,如果能够通过花费一大笔钱而顺利达到改革的目的,那么我认为值了。现在,一些司法改革试点法院出现反常性的年轻法官辞职现象,这令人痛心。 我认为我是一个称职的,甚至优秀的法官,但是我也辞职了。我老家河南一个基层法官贷款买了房,每个月还完房贷,口袋里还剩250元整,他辞职了。辞职的还有早前的北京法官张伟。我们都属于脑瓜子不活络的,只懂得拼命地开庭、写判决,不懂得炒个股、做个小生意什么的,其他的我就不便说了,靠着干工资过日子,结果就是月光、年光、年年光。我们这种人还特别爱较真,领导们的意见、看法一概无视,特别自信自己的法学专业素养,搞得领导们背地里都对你有意见、有看法,领导们对你有意见、有看法了,脑瓜子不死板的同事也不愿和你走得太近。凡此种种,辞职去球!脑瓜子活络的法院干警,那境遇可就完全不一样了,我认识一个部队转业到法院的干警,负责给领导开车,有身份,家里开个珠宝店,有金钱,珠宝店靠着法院干警的身份,法院干警的身份靠着珠宝店的多金,两者相互借势,他的小日子过得那叫一个红火。跟他相比,我们就真的成了司法民工、加班汪,因为他心情不好了可以骂我们,我们经常得看着他的脸色行事。 我认为国家应该首先保证法官的待遇,解决好法官的住房、小孩上学、医疗、养老等问题,因为相比较于一般人的自由,法官工作之外只能一个人静静地待着,刻意和社会保持一定距离,又因为法官是法律精英,你作为一个检察官你觉得你才是法律精英,不应当给予法官特殊待遇。对此,我的意见是你觉得你是法律精英你就去竞争法官员额吧,法官员额的大门是向所有法律精英敞开的,但是国家只能单单给予法官特殊待遇,因为只有这样法律精英才会向法官群体流动,这样才能保证法官群体的精英化,这是制度设计。制度上还可以这样设计,在进入法官员额很严格的情况下你进入了法官员额,但是在比如五年时间内你的审判能力一般就要被踢出法官员额,这样能够进一步保证法官的精英化。通过了五年的考验期之后,你就成为了终身法官,这样你就能够更加心无旁骛地行使审判权了。 我认为行政可以司法化,但是司法绝对不能行政化。当你写好的裁判文书需要领导签发时,当你在向审委会领导们点头哈腰地汇报案子以给大佬们留下好印象从而为将来重用提拔铺路时,很难想象你的裁判意见不受领导的掣肘。以前领导们干预、插手案件都会拿组织说事,其实多数情况下他们所说的组织实际上就是某个人或者某个小团体,组织和某个人、某个小团体不能混为一谈。我相信我们党有智慧、有能力解决好司法去行政化和党领导一切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认为现在中央出台了两个文件用来规制领导干部、司法人员插手、过问案件的行为,“两高”也出台了法官、检察官责任制的规定,这从反面可以看出上述现象在以前的严重程度。以前,上述现象并非就是合法合规的,但是谁都没办法改变,“大家都这样,我也这样,反正法不责众。”强调法官的责任没错,但是不能只强调法官的责任,如果还搞行政化那一套,法官的待遇还和普通公务员一样,法官便没有抵御各种干扰的基础,于是法官在明知接受各种干预违法违纪的情况下硬着头皮还得接受各种干预,唯一的精神慰藉就是大家都是这样干的,问题不大。 我认为司法改革一定要实现“三化”,即法官精英化、法院去行政化、法官特殊化(待遇),法官精英化是基础,法院去行政化和法官特殊化(待遇)是保障。没有法官精英化,法院去行政化和法官特殊化(待遇)只会让司法变得更加混乱;没有法院去行政化和法官特殊化(待遇),法官就不可能实现精英化,精英们都陆陆续续地下海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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