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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规定梳理
2015-10-09 | 阅:  转:  |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规定梳理二○一四年四月目录或有项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继承事项连带责任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法律
责任提起诉讼经常项登记事项批准事项自设事项财务会计投资事项担保事项规定事项特别程序登记事项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设立公司设立公司,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6-1营业执照变更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
业执照。7-3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12-1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13
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4-1无效决议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已办理
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21-4登记事项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股东
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2--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179注销公司登记公
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18
8批准事项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设立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6-2前置审批公司
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12-2自设规定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法定代表人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13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
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7-2)提取任意公积金(166-3)、聘解会计师事务所(169-1)股东会会议通知召开股
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41-1股东会会议表决股东会会议由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4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
外,由公司章程规定。43-1自设规定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
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44-3董事会职权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6
-2)聘解会计师事务所(169-1)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48-
1经理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9-3执行董事职权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50-2自设规定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
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51-2监事会/监事职权监事会、不设监
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53-2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
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55-2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1-4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75财务会计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制度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
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163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164公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165-1公积金公
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分配。166-1166-2166-3166-4财务会计公司法规定法律责任公积金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166)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167)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
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3)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169)财务会
计公司法规定法律责任资料提供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170)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账簿账户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171)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1)投资事项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
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15向第三方投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
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16-1担保事项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向第三方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
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
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16-1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
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6-216-3诉讼担保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21-3公司合并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73担保事项公司法规定
对应条款公司减资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77-2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6-216-3诉讼担保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
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21-3公司合并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73规定事项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董事会中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44-2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51-2规定事项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http://www.66law.cn/topics/chuzizhengmingshu/出资证
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http://www.66law.cn/topics/chuzizhengmingshu/出
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
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31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32特
别程序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股东会书面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
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37--2首次股东会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38临时股东会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9-2股
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
持。40-1、2特别程序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0-3股东会通
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41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3-2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47特别程序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监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51--3修改
公司章程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81-2股权转让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向第三方转
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71-
2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
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71-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1-4强制转让股权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
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72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73股权转
让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
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
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4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
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75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合并分类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
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172-1172-2合并程序公司合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73合并债务公
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174分立程序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75分立债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76变更登记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179-1合并分立减资增资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减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77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
有关规定执行。173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179-2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解散原因(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180修改章程公司有本法第一百
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
81请求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82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183解散清算公司法规定对应
条款清算组的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184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89债权申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18
5解散清算解散清算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186破产申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187破产清算公司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190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188继承事项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公司变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9-2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
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75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174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出资人。15股东对公司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3出资不足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
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0一人公司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3公司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176违约责任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出资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8-2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股东名册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2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董监高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9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89
法律责任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合并、分立、减资、清算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
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4清算组活动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5206法律责任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假冒公司名义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
限责任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10逾期开业、停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
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11严重违法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213民事赔偿优先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http://www.66law.cn/topics/mspc/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http://w
ww.66law.cn/laws/xingfa/xfzl/fajin/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14刑事责
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5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解读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2-
2监事会/监事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53-2股权收购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
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4-5监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40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3-2提起诉讼起诉方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1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提起诉讼起诉方公司法规定对应条款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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