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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上班,来看看休息日中的9个劳动法问题

 神州国土 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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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一、关于休息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则可灵活安排,休息日不一定是周六、日;按照劳动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二、休息日是带薪日吗


对职场人士而言,休息日正常休息是没有工资的。根据人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可见,计薪天数是不含休息日的。


三、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由该规定可知,休息日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如果安排了补休则无加班费)。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存在差异,有按约定标准的,有按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也有按工资总额除加班费的。。。


四、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休息日工作需支付加班费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1.5倍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倍支付工资报酬。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区分休息日,故无休息日加班支付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规定。


五、每周工作六天、未超40小时,周六是否算加班?


司法实践中多数地区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员工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故不支持加班费。


六、休息日加班,员工可拒绝补休而要求2倍加班费吗?


不能!选择权在公司。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才支付加班工资。可见立法原意是优先保障休息权,且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


七、公司规定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须在多长时间补休完毕?


国家层面的规定在这方面是空白。个别地方法规有规定,如江苏规定6个月内,江西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否则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供参考。


八、产假遇休息日需顺延吗?


产假是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的一段固定期间,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到第98天即截止(难产、多胞胎另计),按自然天数计算,故休息日应包含在内。


九、这个国庆连休了七天,明天(10月11日)为什么又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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