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
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
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
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
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
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
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
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
(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
)
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
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
平上
加收
30
%
-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
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
-100
%。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
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
用贷款之日起,
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
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
对
2004
年
1
月
1
日
(
含
2004
年
1
月
1
日
)
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
行。对
2004
年
1
月
1
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
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贷款罚息利率
按照
2005
年
3
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
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规定: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
还
款)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
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
。”(见下表
)
。这一政策将通过提
高个人所缴纳的罚息数额,警示和抑制一些炒房者的恶意欠款行为。
同时,
一些城市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也依据该通知,
发布了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住
房贷款逾期罚息利率。
例如,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