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体系,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事司指导、中国药师协会制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于近日发布。 《办法》提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成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办法》还拓展了执业药师学习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人际沟通、团队合作等职业素养教育,医药法律法规、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执业规范、医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新技术新知识应用、健康管理等业务知识技能的学习。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第三条 中国药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面向全国执业药师的示范性网络培训,省级(执业)药师协会主要组织面向本辖区执业药师的培训。执业药师应选择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者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资格的必备条件。中国药师协会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注册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必须适应执业药师岗位职责的需求,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形式体现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可采取面授、网授、函授等多种方式进行,积极探索网络化培训方式,有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空间,提升培训效率。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由中国药师协会备案的施教机构负责学分授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结果、学分数、施教机构等信息。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收取费用,以补偿成本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九条 执业单位应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按在岗对待,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药师协会应加强对各地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 没有成立(执业)药师协会的省(区、市),由中国药师协会与各省执业药师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有关机构代行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国药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起施行。由中国药师协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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