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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步案:代驾司机与通过手机软件提供代驾服务的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子非鱼说劳动法

 lgzlawyer 2015-10-13

按:昨天推荐了美国加州案关于优步案的裁判后,找到了中国类似的案子供大家参考。互联网影响了我们的生活,也将影响着劳动法的发展。在新的互联网时代,生产资料不一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也未必局限固定地方,甚至隶属性也会越来越弱,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仍然僵化不灵活,是不是到了该反思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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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一中民终字第01359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哲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哲拴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心宜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哲栓与被上诉人亿心宜行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胤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哲栓在一审法院诉称:王哲栓于20128月通过亿心宜行公司网上招聘入职亿心宜行公司工作,职务为代驾司机,待遇为每月底薪3000元至6000元,按照接单量另有提成。入职后亿心宜行公司一直拒绝为王哲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王哲栓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仲裁请求。王哲栓认为,王哲栓经亿心宜行公司招聘、面试、培训等流程入职亿心宜行公司,在工作中遵守亿心宜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亿心宜行公司指挥,接受亿心宜行公司各种惩处措施,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撤销京石劳仲字(2013)第1691号裁决书,确认王哲栓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从2012810日至20131031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亿心宜行公司退还服装押金100元、两部工作手机押金1299元、退还因外地户籍收取的押金572元;3、判令亿心宜行公司支付2012810日至201310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万元;4、判令亿心宜行公司支付2013910日至20131031日的工资8333元;5、判令亿心宜行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6、诉讼费由亿心宜行公司承担。

 


 亿心宜行公司辩称:不同意王哲栓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哲栓的全部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哲栓依据劳动关系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理由及法律依据。具体的理由如下:一、答辩人在代驾活动中所起的作用,针对汽车代驾活动,答辩人研发一套APP软件(类似滴滴打车),包含客户端和司机端,通过手机下载后,客户可以发布代驾需求,经系统处理后,根据就近原则,答辩人将信息推送给附近的司机(上线),由司机直接跟客户联系,将客户送到指定地点并收取费用。实际上,答辩人提供一个信息平台,承担的是信息传递作用。二、答辩人与代驾司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1、代驾司机什么时间接活,什么地点接活,什么时间休息,完全取决于其个人意愿,由其自主决定,不受公司约束和管理;2、代驾司机直接向客户收取代驾费,并非由答辩人支付报酬,并且向答辩人支付信息服务费;3、所谓的惩处措施,是代驾司机违反服务规范,是依照双方约定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方式,属于违约责任;4、司机解约自由,王哲栓与答辩人随时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作。可见答辩人和司机的关系,与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有着本质区别。三、双方争议的基础事实并不存在,王哲栓后续的第2345项诉讼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因此,与答辩人合作的代驾司机,接活时间、接活地点完全由其自己决定,不受答辩人管理,并且直接向客户收取代驾费,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不是劳动关系。王哲栓对合作事实是十分清楚的,借故提出劳动争议并索要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亿心宜行公司为提供代驾服务的公司,其开发一个手机软件,代驾司机如果有时间,可以打开软件,如果客户需要代驾,可以选择附近的代驾司机与代驾司机联系进行代驾业务。亿心宜行公司按百分之二十收取信息服务费。亿心宜行公司每月预先收取一定数额服务费,代驾司机提供服务成单后亿心宜行公司从预存款中扣除服务费。代驾司机工作时间灵活,是否提供、何时提供代驾服务由其本人决定。代驾司机有专职亦有夜间兼职。

  王哲栓称20128月通过亿心宜行公司网上招聘入职亿心宜行公司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王哲拴提供工牌、工服照片及未穿工服罚款收条等证据,其中工牌、工服标有亿心宜行公司字样。亿心宜行公司称,双方是合作关系,工牌、工服只能表明王哲拴与其公司有合作关系,不能仅凭工服、工牌表明双方有劳动关系。

  本次诉讼前,王哲栓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亿心宜行公司:'1、确认2012810日至20131031日存在劳动关系;2、退还服装押金2件共100元;32部工作手机押金1299元;4、退还外地人员工作押金572元;5、支付2012810日至2013103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60000元;6、补发2013910日至20131031日的工作8333元;7、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20131223日,该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仲字(2013)第169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王哲栓的仲裁申请。'王哲栓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工牌、工服、罚款单、公告、e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京石劳仲字(2013)第1691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王哲拴作为代驾司机,可以兼职也可以全职,工作时间自己掌握,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王哲拴提供证据之工牌、工服照片等证据,虽标有亿心宜行公司名称,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因王哲栓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亿心宜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其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哲栓的诉讼请求。

  


王哲栓不服一审判决,仍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上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代驾司机的问题,其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而并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合作关系。

  亿心宜行公司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哲栓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王哲栓提交委托代驾服务协议、e代驾服务确认单(背面)及其接送客人明细表,用以证明其一直代表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其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亿心宜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委托代驾服务协议、e代驾服务确认单(背面)、接送客人明细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王哲栓与亿心宜行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哲栓系亿心宜行公司的代驾司机,工作时间由其自行灵活安排,其选择亿心宜行公司所开发的手机软件或推送的电话信息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亿心宜行公司收取百分之二十的信息服务费,王哲栓所主张的工资构成中含底薪5000元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王哲栓所提交的工牌、工服照片、委托代驾协议、e代驾服务确认单等证据材料虽显示有亿心宜行公司的公司名称,但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其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哲栓就其所主张的退还押金请求仅提交一张只有''姓签字而没有亿心宜行公司公章的押金条,且亿心宜行公司不认可该押金条的真实性,故本院对王哲栓的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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