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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制约你,失职的监护人?

 蜀地渔人 2015-10-14

 

 




拿什么制约你,失职的监护人?

——从“南京虐童案”看监护失当的法律责任

来源:作者投稿

作者: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 纪宝玲

近来,“南京虐童案”成为舆论的焦点,监护失当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起广泛关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本是未成年人的保护者,负有照顾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应当进行法律规制,让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失职监护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监护失当行为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监护义务,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公民或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监护人的监护失当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时适用上述民事责任形式,并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同时不论监护行为失当到何种程度,监护人都应继续承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另人民法院在审理因监护失当行为而引发的相关民事案件中,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对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在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效途径是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的原告资格,在其法定代理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可由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作为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或者代未成年人联系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委托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监护失当还可能承担监护权被变更、撤销的责任,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都作了相关规定。

监护失当行为的行政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失当行为侵犯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监护失当的监护人的行政处罚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旨在让监护人受到教育从而正常履行监护职责。对监护失当的监护人的治安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具体处罚程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监护失当行为的刑事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妥善监护和照顾的法定职责,且未成年人处于其控制之下,为预防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严厉惩处。

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强奸罪或《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他人罪从重处罚;出卖未成年人的按照拐卖儿童罪从重处罚;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或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相应地按照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虐待未成年人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遗弃按照遗弃罪处罚;胁迫、诱骗、利用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按照组织儿童乞讨罪处罚。

属于公诉案件范围的公诉机关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对构成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或是人民法院确定的新的监护人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或是新的监护人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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