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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拾金不昧者“回扣”并无不妥 拾金不昧者的报酬请求权不容忽视

 指间飞歌 2015-10-14
 

给拾金不昧者“回扣”并无不妥

是否奖励拾金不昧者,其中的考量是“好人理应无私到底”,还是“好人也有应得利益”。在法律上,答案很清晰,任何人都有应得利益,既包括坏人,更包括好人。

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了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物品,拾得人可获拾遗物品价值10%的奖励。规定出台后,引发了热议,赞同者有之,异议的声音也存在。例如一些人认为,用物质奖励的办法鼓励拾金不昧,折射了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甚至可能被一些人用于非法牟利。

广州此次规定,从法律角度看,合法性上没问题。《物权法》已经规定,遗失物认领时,认领人应当向拾获人或是保管部门支付必要费用。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按照广州的规定,拍卖后钱款上缴国库,并划出10%奖励拾得人。这个奖励的性质在法律上看,不是遗失人的所有权部分转移给拾得人,而是政府对拾得人公益行为的奖励,政府在这方面有立法的自主权。

对于遗失物的处理,古今中外都有大量立法先例,大部分都规定了,即使找到失主了,拾得人也可以获得遗失物的一部分价值,只是一般规定的比例并不高,多数低于20%。有些地方甚至规定,遗失物在一定期限内找不到失主的话,所有权转移给拾得人。但是这两种规定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债权问题,拾得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在送交、保管方面付出了成本,相关规定明确了拾得人可以向遗失人请求补偿,这是对债权关系的确立。法律此时的首要功能是实现公平,避免拾得人无端付出成本。后者是所有权问题,遗失物不同于遗弃物,所有人并不是有意抛弃所有权。但是法律为了追求所有权的稳定性,不允许“物”长期处于产权不稳定的状态,以至于无法实现物的价值,因此规定了遗失期限超过一段时间后,要转移所有权。至于最终归于国家还是拾得人,取决于一个国家的产权观念。因此,法律上规定“奖励”拾金不昧者的制度,实际上和道德无关,首先考虑的是法律理性。

实际上,法律并非影响拾金不昧的主要因素。有国外研究者做了一些有趣的实验,他们故意将钱包丢到不同国家首都的街头,测试归还的比例。如果在芬兰丢了钱包,十有八九能找回来,如果丢在葡萄牙或西班牙,希望就很渺茫了。曾有记者在广州街头也做过丢钱包实验,结果发现只有半数左右钱包归还了,这个比例和上述研究中伦敦、莫斯科和柏林的情况差不多。还有研究者进一步研究怎样的钱包更容易找回来,结果发现放着婴儿照片的钱包八成机会能送回来,而什么照片都没放的钱包只有15%机会找回。

这些研究既说明了遗失物能否失而复得,不仅与法律关系不大,甚至也无法直接反映一个地方人群的总体道德水平(否则便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个地方,不同钱包的归还率存在巨大差距)。

广州此次规定可以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当我们考虑一些法律问题之时,应该脱离道德思维,而回归普通人视角。是否奖励拾金不昧者,其中的考量是“好人理应无私到底”,还是“好人也有应得利益”。在法律上,答案很清晰,任何人都有应得利益,既包括坏人,更包括好人。这正是法律的普通人视角。


 

 
 

拾金不昧者的报酬请求权不容忽视

虽然遗失物可以评估出市场价格,但对于失主的实用价值往往要远远高于拾得者。因此,从社会利益总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有必要进一步立法激励“拾金不昧”善行。

12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对遗失物返还者予以奖励,这是否让“拾金不昧”变了味?是否让拾金不昧者变得动机不纯,没那么高尚呢?这或许是不少人对此新规的质疑。实际上,“拾金不昧”仅指拾到财物不藏起来据为己有,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自古的法定义务。

我国历代法律对“拾金而昧”都有着严厉的惩罚,同时,除了唐宋元三代法律,其他朝代大多赋予了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所以说,在我国传统道德里,虽然有着“拾金不昧”的要求,但是并没有完全与无偿返还联系到一起。“拾金不昧”之后,再得到奖励甚至请求报酬,这并不违反基本道德。

通过立法手段予以拾得人报酬或奖励,是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即便在我国也有过尝试,建国初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稿到第七稿都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同时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获得相当于遗失物价值10%或5%的报酬。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制定时,对于相关议题立法专家也展开过激烈讨论,最终,由于当时立法背景深受苏联民法与计划经济制度的影响等因素,对个人的利益与权利关注不足,并没有将遗失物返还者报酬请求权确立下来。

这就导致了,现行法律一方面对“拾金不昧”者提出了过高的道德要求,让他们得不到任何报酬或奖励,这是对人们道德水平状况的过高估计。而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又在鼓励不道德。刑法上的侵占罪只适用于遗忘物,而不适用于遗失物。这也就是说,除非失主知道谁是拾得者,并提供足够证据将之诉至法院胜诉,才能取回财产。否则,即便拾得者“拾金而昧”也几乎得不到任何法律负面评价。这使“拾金不昧”仅仅寄希望于道德高尚,难免成了稀罕事物。

实际上,不少人都有过丢东西的经历,很多人都曾经为了丢失证件、银行卡而焦头烂额,这些物品对于拾得者一文不值,但他们时有为了贪图其他财物而选择不予返还。其实,虽然遗失物可以评估出市场价格,但对于失主的实用价值往往要远远高于拾得者。因此,从社会利益总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有必要进一步立法激励“拾金不昧”善行。

胡适先生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广州市对于遗失物的新规无疑值得肯定,这是一种法治文明的进步。但要在更大程度上改善当前遗失物返还率偏低的状况,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维护各方权利,还是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遗失物立法体例。一方面,对于“拾金不昧”作出法律强制性要求,违反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乃至行政处罚责任。而另一方面,权利义务也须是对等的,应充分赋予与保障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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