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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渔夫226 2015-10-15

一、适应法律环境变化,转变用工管理理念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施行。随后的2008115,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原因是:“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替代”。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条例》的废止,标志着我国的企业用工管理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5年《劳动法》施行,企业用工制度由固定制改为合同制,并确立了市场用工理念。但是,受《条例》影响及国有企业体制的约束,国有企业迟迟未能建立市场用工机制。随着《条例》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替代,公司应确立市场用工理念,调整用工管理方式。市场用工理念是:企业根据需要自主招聘员工;企业与员工是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性;员工在企业工作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若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企业可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管理,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是,企业管理员工的依据应当是与法律不相违背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的主要方式。

二、规范企业规章制度的追责条款

追责条款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章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条例》的废止,意味着企业对员工实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罚款等经济处罚措施失去了法律依据,企业内部管理中不得再运用这些措施对员工进行处罚,否则一旦引发劳动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企业将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随着《条例》的废止,企业规章制度中设定的追责条款也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不得再规定上述行政处分和罚款等处罚措施,不得再使用“行政处分”等专用法律词汇,避免使用“处分”等行政色彩浓厚的词汇。但可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情节轻重设定以下处罚措施:批评教育;将违纪违规情况记入人事档案;降低职务、岗位、工资;一定时期内不提升职务、岗位、工资;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故意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扣减一定时期内的绩效工资,减缓工资提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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