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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朱教授退休事件:大学的行动逻辑

 蜀地渔人 2015-10-15


作者暮雨。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苏州大学朱栋霖教授11日在互联网上发出《朱栋霖教授的公开信》,旨在揭露自己被迫提前退休、被克扣绩效工资11余万元,并炮指苏州大学文学院院长王尧贪腐并排挤贤达。12日,苏州大学在官方微博、微信上作出回应,大意有三点:一、按65岁退休合规;二、工资系漏发非克扣;三、全面审计王尧未发现违法违纪。


朱栋霖教授是江苏省“紫金文化荣誉奖章”获得者,与南京大学泰斗级博导莫砺峰教授是同学,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遴选的博士生导师。本人虽非文学专业,但是在南大对莫教授的声望和重量是有认识的。因此,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并且自然地相信朱教授的人品和权威。在事件发展到苏州大学回信,但整个事态仍不明朗的情况下,除了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敏感外,我主要从“提前退休”一事上在法理层面谈大学的行动逻辑,兼而议论国民的性格。


苏州大学对于“提前退休”的解释是,现行的教职工退休文件依据是《苏州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暂行办法》(苏大人〔2006〕44号),根据该《暂行办法》,博士生导师可延长至65周岁退休。在“十一五”期间,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曾出台《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大人〔2006〕87号)及其补充意见(苏大人〔2008〕39号),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遴选的博士生导师退休年龄延长至70周岁。2011年校内规章制度清理过程中,将苏大人〔2006〕87号、苏大人〔2008〕39号两个文件废止。可能是我手头资料有限,并未找到国务院、教育部以至于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遴选的博士生导师退休年龄的统一强制性规定。在这个前提下,意味着,如何规定博士生导师退休年龄,包括历史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遴选的资深博士生导师,以及是否返聘,是高等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由于没有上位法可以违背,只要符合现行有效文件的规定,即为合规,也就是合法。


似乎苏州大学的解释十分充分,至少从工具主义色彩的法律观上来看,是没有丝毫可以责难之处的。然而在公开信中,朱教授的理由十分朴素:


“我1993年在南京大学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批准为博士生导师(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3]39号学位办[1993]60号文件)。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扬州大学等高校对这批资深博导都按70周岁退休,这些学校至今仍执行这一政策,全国无一人被70岁之前退休。与我同一批在南京大学批准的博导莫砺锋(与我同龄)至今在岗。苏大也一直按70岁退休,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遴选的博士生导师在67周岁停止招收研究生’(苏大人[2008]39号)。虽然苏大新条例博导62周岁停止招生,但艺术学院、图书馆两位超过65周岁、70岁的教授(三级教授,不是国务院遴选的博导)一直在岗未退休,年年招博士生。”


南京大学等全国各高校对于资深博导都按照70岁退休,为何苏州大学不按照70岁退休?为何其他教授受到了返聘而朱教授没有受到返聘?这是最朴素的比较正义观念。英美法系遵循先例,运用的就是这种最接近常识的类比推理的思维。当两案的共同点比不同点还要重要时,便可以适用一样的规则,便是概括来说的类比推理的模式。大陆法系亦重“同案同判”。此等均是人类自然理性中天生之物。朱教授作为常年研究文艺的学者,对实证法和运用技术几无造诣,实属正常。而文科学者,比之常人,尤其文学“重道”,凡是除去私欲之蔽,以致良知,与法理应不谋而合。


当然这是在真空和学人乌托邦里讨论问题。在现实语境下,需要考虑是否可诉、向谁起诉、证据是否有证明力、如何适用法律以至于裁判说理的问题。更何况,对于举报行为,王尧声明已请律师。学人园地是建筑在现实荆棘中的,很多人怀疑背后有着很多的利益缠斗、寻租交易。当然,这样的视角符合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理论,也很有益处。甚至有人从明智性、甚至对教授的脾气以及人心向背、好恶排斥等等社会经验作出了小人之心的揣测。但是,我依然还是认为,更加重要的是关心应然的问题:高校应该如何对待法外空间?


这是建筑在我没有找到上位法的基础上的,若是谁找到上位法,恳请驳正。前文提及在自主裁量资深博导退休年龄时,苏大决定划线在65岁合法合规;自主裁量博导返聘事宜上,苏大决定不予返聘朱教授,合法合规。然而,朱教授是苏州大学唯一获得紫金奖章者,也可谓苏大文学院柱石。若推定公开信内容为真,学术稍逊的教授获得返聘而被人并未获得返聘实在有违认知逻辑。全国多有泰斗“从不退休”的案例。例如,中国法学界柱石韩德培先生,在武汉大学执教至98岁高龄去世。如果只固守高校可以自由处分此等法外空间,将会得出“学者寄学高校,是受到了恩惠”这样可怕的结论。


而多数坦率声称不知真相但依旧愤慨的围观者所不能接受的,是对基本学术伦理的违背,以及对文明常识的嘲弄。这是行政决定教授,行政决定一切的思维。这是中国大学的毒瘤。南京大学党委书记说过,行政人员是给师生搬凳子的。无论高校水平高低,都逃不出这一条规则。而这是伦理的范畴。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规范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应然评价。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不止法律。守法有着不同的动机,或是合乎规范,或是畏惧强制力。而文明社会,或者法的本性,应是前者,但是芸芸众生多是后者。而前者动机需要建立共识。共识不是应然评价,但是是事实状态。而当下社会,对于怎么对待学者、怎么对待知识,以至如何发展学术公共机构(包括大学和院系),认知都处于分裂状态。而工具主义色彩的法律观也正是由此应运而生。当高校行政人员满足于形式合法时,有很大的可能性背后是“我不认为某教授应该尊重之或者学术亦应如何扶持”这样的悲哀的事实。类比政治学语境中,是靠政治为生的政客,非为政治为生的政治家,也可以替换为,“靠领导学术为生”和“为领导学术为生”之概念。


因此,重点讨论者系大学的行动逻辑,兼论国民性格。在事实完全不清、草草而就之下,依然执着地要发表议论,是因为,其实,此次事件究竟为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以上的一次随想,完全符合现实逻辑,并且具有思考的价值。苏州大学继承了东吴大学的校徽和校训,我相信以下校训应当对肉食者时刻约束:


“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

我们最终能够改变潮水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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