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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些红木已被濒危保护

 胜道克里夫 2015-10-16

“红木”一词最早时专指大红酸枝,在黄花梨、紫檀的资源难以满足需求之后,大红酸枝于清朝中后期被推上了前台,与小叶紫檀、黄花梨并称为“一黄二紫三红”,为宫廷御用的“三大贡木”。 当2000年制定《红木》国家标准时,因为国标中汇集了三十三种硬木,所以需要一个整体的“番号”,而当时的许多硬木家具店都是以红木命名的,所以《国标》便将这些入选的33种木头的“番号”最终定名为“红木”。  

据《红木》国标第一起草人杨家驹先生的说法,制定“红木”国标时,主要依据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市场上流通的、以及故宫里藏存的家具硬木材料为基础(俗称大叶紫檀的卢氏黑黄檀例外),剔除了材质有缺陷的树种、存量较少不足以成为商品材的木材,最终精选出了33种硬木木材。

也就是说,在2000年的《红木》国标制定对“红木”进行“扩军”之时,33种入选树种在当时都是被认为有足够的存量可以成为商品材的。但是,因为动辄数百年的生长周期,使红木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了不可再生资源。在红木国标制定之后的这十几年间,因为大量的砍伐,很多树种曾经“足够”的存量已经渐趋枯竭,使得红木资源的可持续性问题成了摆在现实面前的一道难题。


随着中国需求的激增和树种存量的大幅减少,很多产地国政府开始颁发禁伐令,而针对濒临灭绝的树种,国际环保组织已经在进行“最后的救赎”,檀香紫檀、交趾黄檀、卢氏黑黄檀、微凹黄檀、巴西黑黄檀、中美洲黄檀、伯利兹黄檀这7种《红木》国标中的树种已经陆续被收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中。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7种红木树种:

▲ 檀香紫檀(小叶紫檀)

▲ 交趾黄檀(大红酸枝)

▲ 卢氏黑黄檀(大叶紫檀)

▲ 微凹黄檀

▲ 巴西黑黄檀

▲ 中美洲黄檀

▲ 伯利兹黄檀

根据《公约》,附录II中任何标本的出口、再出口、进口都有严格的限制,以出口为例: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发给出口许可证:条件时有出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出口不致危害该物种的生存;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获得并不违反本国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

除了这些被CITES置于保护伞下的这些之外,在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降香黄檀(俗称海南黄花梨,拉丁名Dalbergia odorifera)、黑黄檀(俗称版纳黑檀,拉丁名Dalbergia fusca)、及印度紫檀(俗称青龙木Pterocarpus indicus)这三种《红木》国标中的树种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3种红木树种:

▲ 降香黄檀(海南黄花梨)

▲ 黑黄檀(版纳黑檀)

▲ 印度紫檀(紫檀属花梨木类,俗称青龙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提醒玩友

1.切勿从马达加斯加收购和进口濒危木材

马达加斯加政府已承诺在CITES第十六届缔约国 大会通过的行动计划实施完毕之前,不批准包括娄(卢)氏黑黄檀在内的任何黄檀属与柿属木材物种的出口。

2.不要在境外收购和进口野生来源的交趾黄檀

泰国、越南、柬埔寨和老挝等四个交趾黄檀分布国已明令禁止采伐和出口野生来源的交趾黄檀。

该物种的人工培植尚处于试验性阶段,现阶段未有成材级的人工培植来源产品满足市场供应。

柬埔寨政府已禁止红木的贸易和流通,但具体物种还需进一步核实。

3. 谨慎开展檀香紫檀、微凹黄檀、中美洲黄檀和伯利兹黄檀进口业务

作为惟一的原产国,印度对檀香紫檀的出口管控非常严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商业性出口。

中、南美洲的分布国严格控制微凹黄檀、中美洲黄檀和伯利兹黄檀的采伐和出口。

在取得国家濒管办核发的进口许可证件之前,务必不要从境外发货,防止产生退运、查扣或没收等不利情况。

4.进一步规范木材进口申报

掌握并有相应的出口国官方文件证实进口木材物种的准确学名。除在合同、发票、运单等自行准备的文件中注明木材的商品名之外,一定要要求外方出具的检疫证和原产地证明中列明木材的准确学名。

要严格按木材的特性、标准和物种的保护级别申报海关商品编码。凡申报红木编码的,必须有证据支持,证明进口的木材物种属于国际GB/T 18107-2000所规定的33种之内,否则不能按红木编码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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