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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老路漫漫2009 2015-10-17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对犯罪活动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的司法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向犯罪分子有意泄露或者直接告知犯罪分子有关部门查禁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行为;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或其他便利条件,协助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犯罪分子因此逃避处罚,无论成功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刑法》有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三次或者使三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2、帮助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二)特大案件:1、五次或者使五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2、帮助二名以上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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