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假如我公司2014年12月份发放2014年全年一次性奖金,2015年1月申报缴纳该一次性奖金个税,税款所属期是2014.1.1-2014.12.31;2015年11月发放201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2015年12月按全年一次性优惠政策计算并缴纳该奖金个税,税款所属期是2015.1.1-2015.12.31。 请问上述计税缴纳方法符合规定吗?即一个自然年度内重复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但税款的所属期没有重复,是否允许?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上述规定中,“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是指在某年的1月1日——某年的12月31日期间,只允许纳税人采取一次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即是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属期间计算发放次数而不是按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费用所属期来计算次数的。 您公司的情况属于在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您公司发放了两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能选择一次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两次都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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