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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营改增汽车租赁业税务问题

 fzchenwl 201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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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营改增汽车租赁业税务问题

  

  营改增后,提供汽车租赁适用的税率为17%,那提供汽车租赁并提供驾驶员服务是否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是否为11%?

  

  2、提供汽车租赁并提供驾驶员服务,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及汽油费用,并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作为进项抵扣?

  

  3、如果在一次业务中既提供汽车租赁又提供驾驶员服务,并且还提供油卡服务(为客户充油并代垫油费),这种情况下向客户收取费用应适用什么税率?是否为从高适用17%的税率?

  

  4、如果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同时提供驾驶员服务,但驾驶员服务是免费的,应适用什么税率?

  

  专家回复:

  

  1、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向客户出租汽车并同时提供驾驶员的服务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应当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适用税率11%。

  

  2、可以抵扣。

  

  3、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

  

  4、如果合同约定将汽车租给承租人,并提供驾驶员,且仅收取租金,驾驶员服务免费的,实质上驾驶员提供的服务是含在租金中的,我们认为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增值税,税率11%。

  

  但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的税率不同,且有形动产租赁税率高于交通运输业,故我们不建议签订驾驶员服务免费的租车合同,以规避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2.以物抵债涉税问题

  

  您好专家:我公司取得对方以物抵债的资产,资产评估价500万,原拍卖两次都漏拍了,后来通过法院判决,我公司以450万取得资产,现在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税局要求我们按450万计算交纳营业税及附加,按核定征收率计算土增税。请问:

  

  1、纳税主体应该是对方公司,是吗?

  

  2、因为对方提供不了原始成本依据,营业税只能按450万计算吗?

  

  3、这种交易方式,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吗?或者有什么节税的方法?

  

  专家回复:

  

  1、您的理解正确。对方公司以不动产抵债,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对方公司。

  

  2、您的理解正确。对方如果不能提供原取得该项不动产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则不能余额缴纳营业税。

  

  3、以物抵债,我们尚未见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至于节税的方法就是对方如果以购置取得的不动产抵债,可以提供购置不动产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享受余额缴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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