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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涉税

 fzchenwl 201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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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涉税

  


  提问:


  A公司的注册资本是200万,其股东是法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B(投资100万)和自然人C、自然人D,自然人C和自然人D投资A时是溢价投入,即投入100万,仅有50万入注册资本,50万的溢价。A公司的资本公积是100万,现转增实收资本,B公司的注册资本变为了150万。


  后来A公司的股东B将持有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有限合伙企业E,由于A公司亏损,A公司以初始投资投价格转让其股权给E,即E公司以100万购得了A公司150万的股权,请问A公司及E公司、E公司的出资人都涉及到哪些税?谢谢


  专家回复:


  1、A公司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其法人股东B的投资成本(计税基础)不改变,其自然人股东C、D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A公司转让股权100万的价格将所持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E,A公司应当就股权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减其计税基础及缴纳的印花税费)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作为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E的出资人不涉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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