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年度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后企业预计下半年将发生亏损,已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提问: 我公司就2015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后根据和业主实际了解情况,需增加成本减少收入,导致本年度利润总额大幅降低,预计本年度公司全年将发生亏损,但我公司已就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税务上是否能进行退税,会计上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冲减所得税费用科目?如果企业所得税无法退回留抵到下一年,会计上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可以申请退税。但是必须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期才能申请退税。 汇算清缴后 1、收到退税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2、按照退税金额调整时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注:如果你单位执行新会计准则,将所得税科目改为“所得税费用”;将应交税金科目改为“应交税费”。 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专家分析: 提问:你公司预测的是2015年亏损,并不是2015年的实际经营结果,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按实际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加减纳税调整项目)进行计算,预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作为申请退税的依据。 2.两头在外的三方设计服务如何纳税和代扣税款 提问: 我公司为有汽车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销售一批汽车给国外客户,对方要求配套给其设计一套运营服务系统,我方就联系一家香港公司为其设计。但为了掌控市场,不能让双方直接签订合同和付款,必须由国外客户给我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我方再支付香港方的设计费。现涉及到2个纳税环节:我公司出口的设计服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吧,支付香港公司的设计费由于其不派人来中国,只应当扣缴增值税而不扣缴企业所得税。 香港方,提供设计服务,应该代扣增值税6%,所得来源地不在境内不用代扣企业所得税。 我方,有三个问题: 1、这个业务如果符合离岸服务外包的话,应属于外包中的BPO项目,可丹东不是试点地区。 2、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应该属于附件4第一条第4款列举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按照第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应该实行免退税办法。可以按照财税2013-47号办理退还代扣香港公司的进项税。 3、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话,最差的结果是符合106号文件的第七条,算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免增值税,但不能退进项税了。 专家回复: 1.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取消37号文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纳税人的注册地的限制。 2.把可以享受离岸服务外包免税政策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人。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提供主体仍然限定为企业,同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应符合相关适用范围规定;其优惠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专家分析: 根据财税【2010】64号,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主要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的类别主要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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