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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中国税务分析

 昵称23196997 2015-10-19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中国税务分析

 (2013-05-17 09:29:45)
标签: 

财经

分类: 财税问题

    有限合伙制是私募基金在中国进行投资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之一。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改后,有限合伙企业正式成为国内投资者的选项之一,而且企业可以成为合伙人。2009年《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出台,也开始允许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在中国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到目前为止,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已经在中国广泛存在着。
     不过,虽然有限合伙制在法律上与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税务上的处理却仍然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现有的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法规定都是2009年之前颁布的,对于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并不完整,更没有考虑到外国合伙人的情形。市场从2009年以来就一直期待着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尽快出台完整的合伙企业税务规则,只是这一期望迄今为止尚未实现。也就是说,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务处理,我们能够依赖的仍然只是2009年之前颁布的关于合伙企业的早期税法规定。如果对某些具体问题并无明确规定的话,那么地方税务机关的把握就可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层面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换句话说,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上不被视为纳税主体,而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无须缴纳所得税并不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上不必缴纳任何税收。相反,除了所得税之外的所有税种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都是适用的。比如说,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营业税纳税主体,对于营业税项下的活动,仍然需要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与各种附加。
     二、私募基金合伙人层面的税务处理
     财税[2008]159号文(以下简称“159号文”)(适用于企业合伙人,因当时尚未允许外国投资者作为合伙人)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一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也包括合伙企业未分配给合伙人而是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财税[2000]91号文(以下简称“91号文”)(适用于个人合伙人,因当时尚未允许企业合伙人或者外国投资者作为合伙人)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等于企业层面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综合159号文与91号文来看,只要有所得,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向合伙人做出实际分配,合伙人作为纳税人都必须在每一纳税年度实际纳税。相应的,私募基金合伙人的税负计算有两个步骤,第一步在私募基金层面计算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二步根据合伙协议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不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适用于个人合伙人,因当时尚未允许企业合伙人或者外国投资者作为合伙人)规定,这一利息或者股息收入需要单独作为合伙人个人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按照“利息或者股息”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难看出,利息和股息的所得性质可以从合伙企业传递给合伙人,所得性质并不发生变化。但是,这样的所得性质传递也仅限于利息和股息,而不包括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等等。后者的所得性质将会发生变更,并且都将笼统被视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然后再分配给合伙人。84号文出台时仅仅适用于居民个人合伙人,其是否可以扩大适用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并不清楚。
     合伙协议的分配比例可以相当灵活。通常来说,私募基金都会以合伙协议的书面方式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配比例。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还可以依次按照合伙人商议决定的比例、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合伙人平均分配来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唯一的限制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这样的限制并没有太多的实际作用。比如,合伙协议约定将99%的利润分配给某个有限合伙人,似乎在技术上就没有违反限制规定。
     根据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根据91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上述规定使得合伙企业只能分配利润,而无法将亏损分配给合伙人,从而大大降低了合伙企业本应具备的商业上的灵活性。这意味着,如果同一有限合伙人投资了两个私募基金,其中一个是亏损的,另一个是盈利的,该有限合伙人需要就分配到的盈利来纳税,而无法用一个的亏损抵减另一个的盈利。更有甚者,如果同一有限合伙人投资了两个私募基金,两个都是盈利的,该有限合伙人需要汇总从两处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应纳税款。
     个人合伙人
     根据91号文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个人合伙人而言,无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所分配到的生产经营所得,均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指出的是,个人合伙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去标准费用扣除每年42000元。按照个体工商户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比按照个人的工薪所得(3%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得优惠,但是一般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20%的统一税率)更为不利。换句话说,如果个人可以直接从事股权投资,那么资本利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通过私募基金来从事股权投资,那么资本利得的所得性质会在传递中发生变化,并且成为合伙企业最终分配到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去标准费用扣除之后,就需要适用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在最终经济回报上反而可能是不利的。
     居民企业合伙人
     根据159号文的规定,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居民企业合伙人所分配到的生产经营所得,一般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为免税收入。实践中有一个问题是,如果私募基金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经由私募基金分配给居民企业合伙人是否也享受免税待遇。一方面讲,私募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居民企业。另一方面讲,股息的所得性质应该可以从私募基金传递给居民企业合伙人。需要指出的是,北京京金融办[2009]5号文指出,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企业合伙人,这一规定似乎在说明居民企业合伙人可以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非居民企业合伙人
     非居民企业合伙人既包括法人企业,也包括合伙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人来说,中国税务处理将会取决于若干个因素。其一,私募基金分配的所得性质是否传递给非居民企业合伙人。所得内容可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等等。假定利息和股息的所得性质可以从私募基金传递给非居民企业合伙人,那么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的所得性质是否也可以传递呢?这些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非居民企业合伙人分配到的所得性质将会引发适用相关双边税收协定的问题,包括预提所得税率、实体要求、程序要求等等。
     其二,通过私募基金在中国进行投资,非居民企业合伙人是否因此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常设机构或者机构场所。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与居民企业的处理相同,常设机构的利润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纳税。如果非居民企业合伙人取得所得的相关营业活动是通过常设机构进行,而且取得所得的财产权利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那么无论是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资本利得,这些所得均将构成常设机构的利润。
     问题在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人是否被视为设立了常设机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规则。根据国税发[2003]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适用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而非直接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创投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而是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运作的,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1号文似乎在寓意着,对于非居民企业有限合伙人与非居民企业普通合伙人,在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上,是有区别的。对于前者,可能不被视为构成了常设机构;对于后者,通常将被视为设立了常设机构。无论如何,61号文无法直接覆盖有限合伙企业。当然,对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人来说,常设机构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更高的税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税务难点问题
     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并没有阻止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蓬勃发展。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希望看到税务规则的进一步明确。显然,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若干关键问题的把握,仍然迟迟无法定夺。所得性质的传递、合伙企业亏损的分配、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的认定、合伙企业领域的反避税规则等等很多方面都需要全面而深入的考虑。各个地方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和地方规定进一步扭曲了全国本应统一的税务规则,比如免除合伙企业的营业税,降低个人合伙人尤其是有限个人合伙人的税率至20%等等。可以预见的是,直到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完整的合伙企业税务规则之前,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将继续就税务处理问题纠结下去。 
(作者 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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