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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警方该不该介入“青岛大虾”事件纠纷的争论可以休矣

 秋天的海 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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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络上最火的一词莫过于“青岛大虾”,本是一件很普通的事件,在舆论的推动下,持续成为网络热点,警察在其中也不幸躺枪,甚至有人诬称警察充当店家保护伞同流合污,而开枪者中也不乏律师这样的专业法律人士,则让人唏嘘不已。

  类似“青岛大虾”的纠纷其实在全国各地每天都在不断重复上演,只是程度没有那么夸张而已。顾客与各类店主因质量问题、服务问题、价格问题、卫生问题等等发生争吵和纠纷,拔打报警电话求助,当然,有时报警人也不那么实事求是,会故意夸大警情,例如会声称发生打架、抢劫等等,甚至有人会报警称要杀人啦。当警察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发现这类纠纷往往不属于公安的职责范围,国家当前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公安部门也不应例外,不能超越职权去干预本不属于公安部门负责管辖的事务。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警察一般会劝说双方当事人停止争吵,建议找工商、卫生、物价、质监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或者上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去解决问题。当然,现实的情况是,处于火头上的当事人对于这种处理方式一般是不会满意的,为了和谐社会需要,警察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应双方当事人的强烈要求勉为其难,充当和事佬、调解人的角色来化解矛盾。久而久之,就给民众留下一种错觉,认为这些事就该是警察的天然职责。


  在这里,小编特地提醒大家注意,警察之所以能成功调解这类纠纷是有前提条件的,缺一不可,没有这些条件,警察就是在滥用公权,违法行政。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警察来调解,并愿意接受警察的调解结果;二是纠纷事小,一般不触犯其它法律法规,双方都有退让的余地;三是警察这个职业的权威性能给双方提供一个“有面子”的台阶下,有利于迅速平息纠纷,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一个第三者都能充当这样的角色,而警察的权威性不被认可时,警察也是不能进行调解的。


  反观“青岛大虾”事件,38元一个与38元一盘差距太大,显然不可能进行调解,而店主涉嫌价格欺诈,应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定性并依法查处,而现场没有发生重大的治安冲突事件,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青岛警察到现场后平息争吵,告知双方找有关职能部门解决的处理完全正确,无可指责。退一步说,即使现场发生了治安冲突,警察也只能就治安冲突本身进行处罚,对于顾客对那虾到底该付多少钱还是没有处置的权限。


  警察不能管天管地,不是什么事都归警察管,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这其中的法律问题也不复杂,如果说普通民众包括一些媒体从业人员对此有一些理解偏差尚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作为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也在费尽心机把这事往警察身上扯,就让人难以理解了。抛开各种主观因素和道德感情因素,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青岛大虾”事件本质上就是一起合同纠纷,纠纷的焦点在于双方对于虾应该是38元一只还是38元一盘产生认知和理解上的偏差,产生的原因不管是因为顾客本身疏忽或是店主的故意欺诈,都不能掩盖民事纠纷的本质。可是,一些律师偏偏热衷于将其定性为敲诈勒索或者强迫交易,由于无法在现代的法律文献中引经据典,一些律师甚至找来中国古代的唐律疏议为自己的谬论佐证,小编只能呵呵了。


先说一下什么是敲诈勒索。所谓“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些人以此为由认为警察有权对店主进行处罚,但是敲诈的本质在于其无因性,也就是说是无缘无故地向他人索要财物,显然,在“青岛大虾”事件中,双方是有合同关系的,店主也在菜单的公告牌中注明海鲜是按个论价的,顾客也已经消费完了一盘虾,店主向顾客索取38元一只虾并非无因,定性为敲诈勒索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一些律师可能也意识到了这个定性实在太过荒谬,又抛出了强迫交易这个公众相对陌生的概念,看来不把警察置于死地是决不罢休了。


  再看一下什么叫强迫交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当然啦,如果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归刑法管辖了。强迫交易的特征是一方当事人是在不情愿或者被迫的情况下与另一方进行交易,往往发生在交易前或者是被迫接受服务后。而在“青岛大虾”事件中,交易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强迫的情形,双方是在交易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就交易的支付对价产生不同理解,最多属于欺诈、不诚信的范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师陈岳峰为了给“青岛大虾”事件贴上强迫交易的标签,到了没有条件贴创造条件也要贴的程度,提出了一个所谓的“隐蔽的不合意”的概念,让人不知其所云。请看陈老师是怎么说的:


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没有订立,那么顾客为什么要去吃那一盘虾?顾客是不是有吃“霸王餐”之嫌?显然,顾客以吃虾的行为已经明白无误地表明合同是成立的,只是双方对合同有重大误解而已。

  当然,陈老师的最终目的还是想把矛头引向警察和公安部门。请继续往下看:


在这儿,小编想讨教一下陈老师,既然商家无权以己方主张为由索要争议价款,那么顾客是不是也同样无权以己方主张为由拒付价款?在该事件中,由于事发地在青岛,店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且已经履行完了其合同义务,而顾客是外地游客,在双方有纠纷时让顾客先付款再通过其他途径救济有其合理性,因为相比让店主今后去找顾客打官司,顾客更容易找到店主。青岛警方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

相比陈老师,上海律师丁金坤的看法更让人匪夷所思,观点荒谬,充满矛盾。先看看丁律师的说法:


  丁律师将民事欺诈等同于刑事诈骗已经让人啼笑皆非,更让人可笑的是,丁律师一会儿声称该案数额小(1000多元的数额似乎不算小了)不构成犯罪,一会儿又声称涉嫌抢劫罪(在刑法中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似乎没有数额规定),一会儿又说“只是本案中店主的威胁,是为了完成欺诈的交易,而不是直接抢钱或者窝赃、拒捕、毁灭证据,故并非抢劫。”(抢钱还有间接抢的?),最后丁律师得出的结论是强迫交易。但丁律师前面否定该事件属于敲诈勒索,最后又要求警方以敲诈勒索对店主进行治安处罚。小编快要崩溃了,如果这是一个职业律师的真实法学水平,那么中国的法治之路确实很漫长。

其实,不论是陈老师还是丁律师,都还犯了一个更加致命的错误,那就是他们一切观点的前提来自于那个店主确实实施了价格欺诈的行为,而这个前提的确认来自于该事件被曝光后青岛工商物价部门对店主行为调查后的定性,也就是说无论是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甚至是抢劫,也包括店主持棍威胁的行为,在工商物价部门没有做出结论前,在法律上都是无法定性的。而青岛警察在出警时,这个定性结论是不存在的,警察唯一能确定的是双方发生了价格纠纷,而价格问题归工商物价部门管辖,孰是孰非,警察是无法也无权判断的,因而对警察的指责都是无本之木。道理很浅显,如果那些虾真的值38元一只(市面上并非没有38元一只的虾),那么这个剧情就会大反转,顾客拒绝付款的行为成了吃“霸王餐”,受害者就变成了店主,店主的持棍行为也变成了一种自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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