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微信POLICEman公众平台 您的点赞与关注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from 警事网语 最近,网络上最火的一词莫过于“青岛大虾”,本是一件很普通的事件,在舆论的推动下,持续成为网络热点,警察在其中也不幸躺枪,甚至有人诬称警察充当店家保护伞同流合污,而开枪者中也不乏律师这样的专业法律人士,则让人唏嘘不已。 类似“青岛大虾”的纠纷其实在全国各地每天都在不断重复上演,只是程度没有那么夸张而已。顾客与各类店主因质量问题、服务问题、价格问题、卫生问题等等发生争吵和纠纷,拔打报警电话求助,当然,有时报警人也不那么实事求是,会故意夸大警情,例如会声称发生打架、抢劫等等,甚至有人会报警称要杀人啦。当警察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发现这类纠纷往往不属于公安的职责范围,国家当前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公安部门也不应例外,不能超越职权去干预本不属于公安部门负责管辖的事务。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警察一般会劝说双方当事人停止争吵,建议找工商、卫生、物价、质监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或者上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去解决问题。当然,现实的情况是,处于火头上的当事人对于这种处理方式一般是不会满意的,为了和谐社会需要,警察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应双方当事人的强烈要求勉为其难,充当和事佬、调解人的角色来化解矛盾。久而久之,就给民众留下一种错觉,认为这些事就该是警察的天然职责。
先说一下什么是敲诈勒索。所谓“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些人以此为由认为警察有权对店主进行处罚,但是敲诈的本质在于其无因性,也就是说是无缘无故地向他人索要财物,显然,在“青岛大虾”事件中,双方是有合同关系的,店主也在菜单的公告牌中注明海鲜是按个论价的,顾客也已经消费完了一盘虾,店主向顾客索取38元一只虾并非无因,定性为敲诈勒索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一些律师可能也意识到了这个定性实在太过荒谬,又抛出了强迫交易这个公众相对陌生的概念,看来不把警察置于死地是决不罢休了。
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没有订立,那么顾客为什么要去吃那一盘虾?顾客是不是有吃“霸王餐”之嫌?显然,顾客以吃虾的行为已经明白无误地表明合同是成立的,只是双方对合同有重大误解而已。 当然,陈老师的最终目的还是想把矛头引向警察和公安部门。请继续往下看: 在这儿,小编想讨教一下陈老师,既然商家无权以己方主张为由索要争议价款,那么顾客是不是也同样无权以己方主张为由拒付价款?在该事件中,由于事发地在青岛,店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且已经履行完了其合同义务,而顾客是外地游客,在双方有纠纷时让顾客先付款再通过其他途径救济有其合理性,因为相比让店主今后去找顾客打官司,顾客更容易找到店主。青岛警方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 相比陈老师,上海律师丁金坤的看法更让人匪夷所思,观点荒谬,充满矛盾。先看看丁律师的说法:
其实,不论是陈老师还是丁律师,都还犯了一个更加致命的错误,那就是他们一切观点的前提来自于那个店主确实实施了价格欺诈的行为,而这个前提的确认来自于该事件被曝光后青岛工商物价部门对店主行为调查后的定性,也就是说无论是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甚至是抢劫,也包括店主持棍威胁的行为,在工商物价部门没有做出结论前,在法律上都是无法定性的。而青岛警察在出警时,这个定性结论是不存在的,警察唯一能确定的是双方发生了价格纠纷,而价格问题归工商物价部门管辖,孰是孰非,警察是无法也无权判断的,因而对警察的指责都是无本之木。道理很浅显,如果那些虾真的值38元一只(市面上并非没有38元一只的虾),那么这个剧情就会大反转,顾客拒绝付款的行为成了吃“霸王餐”,受害者就变成了店主,店主的持棍行为也变成了一种自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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