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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萃取:危险驾驶罪案例

 lgzlawyer 2015-10-19

刑事案例萃取:危险驾驶罪案例

(本文系公号“两高法律资讯”原创,感谢授权本公号转载)

案例1:张某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案

【要旨摘要】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到达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 醉驾 无牌电动车 交通事故 酒精检测 从重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总第647期),案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人民法院(2012)杭萧刑初字第603号。

【案情介绍】张某驾驶无牌电动车与熊某发生碰撞。交警处理过程中,张某拒不配合呼吸测试,后经血液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4mg/100ml。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实测车速为30千米/小时,空载重量为73千克,属于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属于机动车范畴。经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理由】张某醉酒驾驶无牌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因其行为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应认定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张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拒不配合民警接受酒精检测,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量刑情节,决定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到达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定罪量刑时,要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并非一律定罪;构成犯罪的,量刑时也要比照同等情形下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行为人,适度从宽处罚。

案例2:刘某在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案

【要旨摘要】地下停车场醉酒叉车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 酒驾 停车场 公共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案号: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1)橞海法刑初字第454号。

【案情介绍】葛某代驾将酒后的刘某送回到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刘某因葛某未将车完全停入车位,与葛某发生争吵至葛某离开现场。刘某遂倒车,导致车尾碰撞消防栓,造成该车与消防栓损坏。后刘某与该地下停车场管理员因赔偿事宜发生争吵,管理员报警。经查,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裁判理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地下停车场通常并非专属某个人,亦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俩,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属于公共停车场,故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本案中,刘某醉酒后在停车场驾驶机动车,车尾碰撞停车场的消防栓,造成停车场消防栓的损坏,已经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要点】停车场属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行为人在此醉酒驾驶可能危害其他业主的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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