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贵升出庭受审 昨日(10月20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对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原副局长史贵升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史贵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据了解,史贵升任职期间,曾收受205万余元帮助某公司承揽多个工程。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史贵升在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绿茵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国平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2009年1月至2014年2月间,史贵升曾先后七次收受蒋国平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70万元、美元1.5万元。2014年5、6月间,还接受北京盛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长东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在承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向长东给予的金条一根(含金量99.99%,重1千克),价值人民币26.1万元。 据北京一中院审理认定,史贵升收受蒋国平、向长东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70万元、美元1.5万元及金条等物品的事实,上述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万余元。 该案在庭审时,史贵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其辩护人以史贵升构成自首、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社会危害性小等理由,请求法庭对史贵升减轻处罚。 但法院认定,史贵升的行为不符合自首,并对史贵升案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 昨日下午,北京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史贵升有期徒刑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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