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胖胖海风 2015-10-21

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公安部 文号:
颁布日期:1995-05-31 执行日期:1995-05-3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5]93号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公法[1995]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般或轻微事故,肇事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罚,同时可以按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情节和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吊扣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两项处罚应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此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