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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38元大虾案 高院怎么说

 拼搏686 2015-10-22


     青岛38元大虾案发生后,可谓是议论颇多,但议论的焦点却集中在警方的行为。有人说,“派出所不该管的事不会去管,不该背的责任不会去背,顺便给你普一下法,消费欺诈属物价法调整,派出所想管还真管不了”;也有人说,“对于宰客行为,无论是一般性治安违法,还是情节严重的犯罪,法律都赋予了派出所进行相应处理的职权,它也应该依法执法。”那么,警方在处置38元大虾案中到底有没有不妥之处?

 

    青岛38元大虾案的事实十分清楚,笔者在此主要叙述一下本案的关键节点。节点1、游客到饭店吃虾,点菜时被告知大虾38元/份,之后老板却要按38元/个收费,事件发生。节点2、游客报警,警方说这是“价格欺诈”管不了,收队。节点3、游客想离开,饭店老板持棍威胁,110接警又到现场,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节点4、警方再次表示“管不了”,并建议双方“私了”。节点5、在派出所,当着人民警察的面,游客付钱脱身。

 

    笔者之所以不厌其烦当重复一遍案情,只是为了让大家确认一下案件的事实。如果有人有异议,尽可以指出来。那么,问题来了——如此清晰的事实,为什么会有两种声音?

 

    近日,笔者又看到了律师丁金坤的文章,他以为,此案,是先欺诈,后强迫交易,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警方的执法,更要全面、整体看待案件,不能简单认欺诈就归结于民事纠纷,事实上前面的欺诈与后面的持棍威胁,是有联系、变化的,最后形成一个强迫交易事件。”对此,虽然丁律师似乎综合了原来的两种意见,但是网上的评论依然是七嘴八舌。

 

    笔者以为,青岛38元大虾案之所以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根本原因还是缺乏官方权威的解读。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官方对此不应沉默。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发正义之声,以司法解释行法治之策,把握时代脉动,体察社会需要,满足人民期望,弘扬法治精神,是宪法法律的忠诚守护者。因此,高院对如此“大案要案”,应该有个说法,以正视听。

 

    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注重证据、注重程序。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青岛38元大虾案,高院没有什么要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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