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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您提个醒】打官司会实名上网,你造吗?

 lgzlawyer 2015-10-22

【给您提个醒】打官司会上网,你造吗?


作者微信号:hongguibin21 转载请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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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信任缺失较为严重,导致投机主义、功利主义盛行,在劳动关系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劳动者滥讼、缠讼的现象很多,我见过有些劳动者已经和单位打了8次官司,这样的局面别人知道吗?

很多人不知道,从201411日起,所有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均应该上网公开。这个政策来源于20131121日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该规定第4条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有人说上网关我屁事,又不会把我名字登上去,否则就是“侵犯隐私啊”,各位看官别搞错,上述规定仅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换句话说,你的身份证号码、地址不会上网,但是你的大名、公司的名字都通通上网。

对此,很多人觉得这样一来公司做背景调查,做一下交叉搜索,即使重名也能查出本人打官司的记录了,这可怎么办呢?影响未来职业生涯呀!于是有位南京的同志向最高院提意见,认为不应该实名公开啊,否则判刑坐牢的事情也被人家知道啦!

我们来看看最高院的精彩回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是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开,其重要目的是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便于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通过上网公布真实的裁判文书,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上述价值的实现,均要求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基于信息保护而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外,必须做到内容真实。为此,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但是,由于实名公开自然人的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从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角度来考虑,在与公共利益关系不是很密切或确有必要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信息予以特别保护的部分案件中,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对部分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化处理。这些案件包括以下三大类: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姓名;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姓名;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的姓名。你所反映的案件及情形并不属于司法解释的例外情形,南京中院文书上网的做法并无不当。司法解释施行的时间也只有半年多一点,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不同的认识甚至是利益冲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院会及时研究,及时处理,力求达到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重要信息的安全之间的最佳平衡。”

有没有看到,如果你不是证人、鉴定人、婚姻继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那么你的名字在裁判文书上自然要公开,至于影响“生活、学习、就业”,最高院说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也就不管你啦。

那该怎么办呢?我们说合法权益要维护,如果确实被单位欺负了,打官司有记录也能说出个道理来,如果无病呻吟,以为仲裁免费“走过路过不要错过”这种心理就要不得了,还有当下一些拼命泡病假的劳动者,也要谨慎考虑。当然对于单位来讲,如果你天天被人家仲裁,而且都是单位败诉,这种单位招人也不好招了。

凡事有利有弊,一体两面,大家且打官司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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