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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材料商品暂估实务问题研析

 辰元财税 2015-10-22

会计准则下材料商品暂估实务问题研析

事项背景月末对收到材料(包括采购商品 下同)暂估入库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301物资采购科目使用说明:

物资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月度终了,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抓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401材料采购科目使用说明:

期末,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下期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事项处理研析:

比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实施新准则后的会计科目说明,在对仓库报来“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的会计处理,都是采用“暂估入库”的处理方法,以保证仓库账实相符,防止仓库实物保管明细账和材料科目出现红数,形成会计信息不实。

但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实施新准则后的会计科目说明中,不同的是对“暂估入库”的会计分录,前者是“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记录”予以冲回,后者则是“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两者的差别主要是反映在个材料科目的全年借贷发生额,前者没有反映暂估的过程,而后者记录反映了暂估和冲回的数额。

我个人认为对企业来讲,无论采用那种方法都不会影响财务状况的反映,不一定强求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但在企业“暂估入库”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的“材料”实行计划价格核算时,如果处理过程仅对计划价格部分进行“暂估”会计处理,未对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异给予考虑,当对当期耗用材料在分配材料差异时,必须考虑上述影响,不然可能产生材料耗用成本偏离。(当企业按上月材料差异率分配材料差异时无重大影响;而按加权平均计算材料差异率时,妥善的方法是暂估计划价格的同时,对差异部分也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2、企业的“材料”实行按实际价格核算时,材料的暂估单价必须依据实时行情价格或最近一批的进货价格,决不能有任何随意性,防止人为操纵影响成本真实性。

三、采购商品暂做入库的会计处理

1.首先将商品暂估入库

如果有以往同类商品进货价格,则暂估价值取该价格(不含增值税);如果没有以往价格且无法较准确估计,可以按照售价(不含增值税)减去平均毛利率推算进货价格(不含增值税)。

借 库存商品

贷 应付账款 

2.1月末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2.2同时确认营业收入(开增值税发票)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取得进货增值税发票后

3.1红字冲暂估

借 库存商品 

   贷 应付账款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3.2按实际价值重新记账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第1项暂估时,因为未取得增值税进货票,不能计算增值税进项税,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只能等取得进货票时才能计进项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以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帐。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帐款——暂估款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因此,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帐,然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帐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成本。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发票后的处理:

次月初,冲回暂估入库成本,以红字编制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等

    贷:应付帐款——暂估款

取得发票后,编制正式入帐分录: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公司 等

对于上月暂估入库并已销售商品的销售成本,从理论上应当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购销活动的经常性和大量性,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对于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不予单独进行调整,而是随库存商品今后的收发业务自行消化。这也就是企业会计制度强调的暂估入库成本时应当合理估计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计算当月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应当仍然按照规定的方法正常计算确定发出成本。由于月初红字冲回入库,并且取得发票正式入帐,两者相抵,余额为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所以,该差额实际上应当由本月发出和月末借存的库存商品承担了。

但是,如果本月同类商品即无月初结存,又无购销业务发生的,或者企业是使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的,或者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巨大的话,则该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包括及其连带影响的其他存货成本),应当调整并转入销售成本。编制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果暂估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应当以红字编制上述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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