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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书
2015-10-23 | 阅:  转:  |  分享 
  
增资协议书

协议编号:

释义:本协议所称增资入股,是指在目标公司原股东之外,吸收新的股东投资入股,增加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丙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增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目标公司概况

1.1公司名称:

1.2组织形式:

1.3经营范围:

1.4公司增资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净资产及每股净资产: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每股净资产为人民币元。

1.5公司增资前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1 2 3 第二条增资扩股方式

2.1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吸收三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2.2三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万元,该出资由三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汇入目标公司相应账户。三方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占增资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占增资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占增资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2.3目标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增资入股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相应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1 2 3 第三条董事、监事人员组成

3.1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提名人,乙方提名人,......,职工董事人。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生产,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生产。董事长由方提名的名董事担任,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

3.2目标公司的监事会由人组成,由方提名人,......,职工监事人。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方提名的监事担任,通过监事会选举生产。

第四条承诺与保证

4.1本协议各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4.2本协议各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3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他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犯任何法律。

4.4由方、乙方(原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接受三方(新股东)作为新股东,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4.5由方、乙方(原股东)保证,目标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本协议签署前不存在因重大违法事宜导致其承受重大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4.6甲方、乙方保证所挂有的目标公司的权益真实且合法有效,其上不存在现实或潜在可能的第三方权益、

4.7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4.8本协议各方承诺在协议签定后尽快签署相关文件,提供相关资料,完成目标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税费承担

5.1本次增资过程中发生的工商变更登记及与其相关的各项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5.2本次增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向守约各方分别支付增资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违约方仍须赔偿给守约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保密

7.1协议各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守。否则,因泄漏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而给其造成损失,泄密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2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有效。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协议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8.2由于发生不可抗力,需要延期或解除(全部或部分)本协议时,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

8.3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九条通知

9.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需要通知的事项,可用亲自递交、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收件人。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本协议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各方就好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

11.2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章后生效。

11.3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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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辰元财税首藏)